王效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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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房子惹得祸

发布者:王效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649人看过

协议离婚后反悔,为争房产又上法院
2008年5月,徐阳与妻子小丽登记结婚。同年9月,小夫妻俩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徐阳名下。2010年5月女儿月月降生。按照常理,小两口房子也有了,孩子也有了,小日子应该过得相当滋润。可是,问题伴随着孩子的降生也就来了。随着初为人父人母的喜悦慢慢消失,孩子的哭闹和两个人的争吵成了徐阳和小丽生活的主旋律。
今年年初,两人又因为琐事大吵了一架。小丽一气之下提出离婚,徐阳也当即表示同意。于是,两个人草草地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后买的房屋归小丽所有,女儿月月也由小丽抚养,徐阳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两人第二天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事情就此暂告一个段落。
可是就在前几天,徐阳突然找到小丽,说当初签离婚协议时自己正在气头上,不是很冷静。现在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提出自己要求抚养女儿月月。双方争执不下,徐阳就将小丽起诉到了法院。
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徐阳和小丽在协议离婚时,虽然他们俩是在气头上,但他们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是自愿的,约定将房产归小丽所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徐阳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婚生女月月抚养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一方生活,除非女方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因此徐阳主张月月由自己抚养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不可率性而为;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无论对待感情,还是处理财产,都应当理智和审慎,冲动需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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