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效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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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霸王条款”

发布者:王效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456人看过

大连电台99.1汽车广播生活《周末说法》

主持人:刘畅

嘉宾律师:王效发

【周六节目】

热点追踪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此类条款系霸王条款——有关“打折商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论典律师  李梦琦撰稿    朱立群审核

(刘)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热点追踪,欢迎王律师做客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已经是2011年12月31日了,是2011年的最后一天,再过20多天,又将迎来我们传统的节日—春节。佳节将至,进行采购是过节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

(王)嗯,是集中购物时间。各大商场、超市也会在此期间纷纷推出各种促销活动:“特价商品”、“买一赠一”、“买200返50”等等这样的宣传标语随处可见,大家也一定不会陌生。

(王)是的。但不少消费者反映,当发现购买的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想退换货时,一些商家就换了另外一副面孔,声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使消费者有苦难言。商家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本期节目想就“打折商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向王律师请教请教。

访谈背景

在和王律师交流之前,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根据媒体近期对109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当购买的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43.0%的受访者会去退换,30.0%的人会找商家理论,30.1%的人表示“再也不去该商家买东西”,还有42.9%的人选择息事宁人,觉得“反正是打折的,算了”。本次调查显示,88.6%的受访者认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商家的霸王条款。其中,66.3%的人对此表示“非常赞同”;仅4.0%的人“反对”这一观点。  那么,王律师,您对刚才的这组数据和“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有何评论?

(王)是这样的,通常我们讲“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属于商家制定的“霸王条款”,就像刚才调查结果显示的一样,88.6%的受访者都是赞同这种观点的。这种免除商家自己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尤其是在正常的折价促销活动中,比如商家季末清仓,为减轻库存压力处理过季商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打折仅仅是促销的一种手段,这种促销手段与商品本身应具备的质量和功能无关,因此不能免除商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此种情况下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条款,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

(刘)哦,现在也有这种情况,就是有些商家对处理品、残次品、滞销品的降价销售过程中,商家往往事先明示其销售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某些瑕疵,像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吗?

(王)那当然是不可以的了,因为此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应视为其对产品质量瑕疵的认可,消费者不能以商家已经明示的质量瑕疵为由要求退还。当然,如商家未做明示,就意味其应按照正常的商品对待,商家必须提供正常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只要是消费者合理的退换要求,商家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但必须指出的是,即便商家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明确告知存在瑕疵,也不必然免除商家的退换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也就是说,如果该商品的质量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即便商家已经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存在瑕疵,商家也必须承担退换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刘)下面请王律师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类条款及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王)好的。针对“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类条款和相关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均对此做出了相应的明文规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一部专门规定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的第22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而从交易过程角度来看,“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种条款,属于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商家单方提供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商家声称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实质就是免除了己方的责任,应当是无效的。

(刘)商家还有一种促销活动叫“买一赠一”,这个活动也时常对消费者造成困扰。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自己买了“一”台彩电,赠了“一”条毛巾,商家贴出这样的四个字来吸引消费者,进行促销活动,是否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呢?

(王)是这样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对于所谓“买一赠一”,也应当向消费者进行明确的提示,即“买什么,赠什么”?而模糊不清的宣传用语,如在一定程度上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则构成虚假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刘)但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分不清打折商品和处理品的概念,并不知道打折商品也在“三包”范围内的,打折商品也是可以退换的。如遇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情况,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了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呢?

(王)消费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请求他们进行调解,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嗯,临近年末了,大家都在办年货,谢谢王律师给大家的提醒。大家在采购年货的过程中,一定要记得购买打折商品要理性,不要被商家的各种促销手段所迷惑;一定要了解商家的各种促销活动的真正内容;一定要检查好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一定要记得索要发票,以便产生纠纷后进行维权。祝大家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年!再次感谢王律师参加我们的节目,也祝王律师和广大听众朋友新年快乐!  

(王)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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