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新疆籍xxx应朋友之邀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考察,到南宁后,朋友带着XXX参观了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五象广场、地王大厦等,还介绍了在本地投资挣钱的事,刚开始,XXX不是很相信,后来经过进一步了解该组织行业以及朋友带到新华书店看相关书籍,XXX确认可以信赖,之后就参与了该组织。参加该组织后XXX往指定账户存入了69800元购买了21份额,于次月返还19000元,按行业规则每个月10号都会根据份额给储户返还现金,之后再介绍三合作伙伴进来,每人各自存入69800元作为纯资本运作的先期存款,以后每个人加入进来的人员积极发展三个以上成员以此类推,怀抱着一年能挣38000000元一夜暴富的梦想,XXX叫上了自己的亲人一起来加入这个纯资本运作的组织,根据该传销组织“三级五晋制”的计算方式于XXX在2012年底晋升为了老总级别并成为了管账老总,即独立体系负责人。后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上半年被刑事拘留,XXX被抓获后才认识了自己的行为是无法犯罪行为,为此懊悔不已。
XXX被抓获后让其家属联系了并委托了本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人认为,XXX并非该传销组织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人员,并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是领导者、组织者,同时XXX也是因为一时听信他人谣言参与了该组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最终给予了XXX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