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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XXX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者:黄超群|时间:2023年12月22日|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单位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案发时单位名称:南宁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x区,法定代表人: xxx

本案由x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于 2022年 x 月 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辩护人黄超群,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南宁市xxv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宁市xx公司”)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严xx在得知xx市xx区 xx学校均衡发展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xx义教均衡项目”) 即将对外公开招标后,为使其经营的南宁市xx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便找到xxx商谈合作事宜,双方经商谈后确立合作关系,并约定中标之后的利润分配。之后,xxx、xxx先后结识xxx、xxx(二人均另案处理 ),后在xxx、xxx二人的推动下认识时任xx区财政局局长xxx(另案处理),并通过xxx的帮助,xx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最终审i

通过xx公司的融资方案,并确定广西xx招投标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因xx公司不具有经营xxx的资质,在时任xx区教育局副局长xxx(另案处理)的引荐下,xxx找到江苏xxxx有限公司项目合作方赵xx( 另案外理),经双方商议后,决定由xx公司与江苏xxxx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投标体竞标该项目,项目中的图书类部分交由赵xx实施,并约定由xxxxx公司支付分包费用xxx万元。xxx在明知xxx想找其他公司来陪标的方式中标该项目后引荐具有图书类销售资质的北京xxxx有限公司给严xx,之后xxx再把该公司与南宁xxxx责任公司(后更名为: 广西xxxx有限责任公司 ) 组成联合投标体来陪标

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xxx、xxx为在竞标该项目中获得竞争优势,通过xxx向时任xx区教育局局长xxx(另案处理 )、广西xx招投标有限公司xx分公司总经理xxx(另案处理)打招呼,xxx便安排公司项目经理xxx具体与xxx、xxx对接修改招标文件参数、找专家帮助xx公司审核标书等,后在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的共同帮助下,不仅在招标文件设置有利于xx公司的参数,同时又增加现场踏勘等限制性条件。之后xxx为确保顺利中标,先是找到广西xx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帮忙,希望xxx提供广西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质给其用于陪标,在xx同意后,又通过他人联系南宁xxxx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 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x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来配合陪标,并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上述三家公司对公账户,之后再由三家陪标公司将保证金存入xxx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之后,xxx便安排公司商务部员工xxx等人负责制作广西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南宁xxx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x有限公司的标书,待标书制作好后再由三家公司在标书上盖章。

xxxxxxx日,招标代理机构公布中标结果,南宁市xx公司中标该项目,项目中标价为 201757880 (其中设备类中标金额¥160583580、图书类中标价¥41174300 )。在xx公司中标后,广西xxxx投资有限公司、南宁xxx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xx有限公司再将保证金退回南宁市xx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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