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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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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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发布者:张玉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516人看过

一、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时,可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以上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中止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

(一)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才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继续履行合同

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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