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天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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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面面观(二)

发布者:项天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17人看过

一、计划生育问题

问:我是浙江温州人,城镇户口的。我在再婚前有一个女儿,现在的第二任妻子也有一个女儿,两小孩今年都是五岁,我们去年组建了家庭。我和现在的妻子均是独生子女,现又生个女孩,请问这个女孩算超生的吗?按照计划生育条例要罚款吗?

答:《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你目前的情况是:(1)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2)夫妻各方均在再婚前有了一个孩子。所以,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你和你妻子是不能再生育了,刚生育的女孩属于超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2009年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67元,所以你和你妻子双方分别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4467元*2到24467元*4之间的罚款。

二、子女非亲生问题

问:我养育了10年的子女现发现不是我亲生的,现在我起诉我妻子要她赔偿我精神损失,并且把我已支付的抚养费要回来,请问能得到支持吗?

答:子女非亲生问题在给离婚案件带来了新的问题。离婚本来是伤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养育非亲生子女一方往往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对非亲生子女倾注了大量感情和经济能力,若子女经鉴定又与自己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对其伤害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在离婚时养育非亲生子女一方会另外要求对方赔偿抚养费及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该请求应得到相应的支持。

离婚时,若双方婚内所生孩子与一方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其就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故另一方理应赔偿孩子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可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违背了《婚姻法》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该事实也给一方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由于该伤害无法弥补,只能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另一方还应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可根据对一方造成的伤程度确定。

在这种案件中,无论双方当事人的胜负如何,其子女都是最大的输家。因此,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不要给孩子的心灵造成过大的伤害。所以,在具体的案例中,法院会考量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确定较为平衡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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