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天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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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作者:项天赐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向原告薛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6月7日,冯某乙通过微信转账还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3万元仍未返还,因此,薛某某将冯某甲、冯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冯某甲,冯某乙向薛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薛某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收钱账号xxxxx,借款人:冯某乙 冯某甲。薛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向冯某乙实际转账46500元,冯某乙于2021年6月7日归还薛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二被告未偿还。

薛某某实际出借金额为46500元,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因此冯某甲、冯某乙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6500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冯某甲、冯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某借款26500元及利息。


法官后语

本案中,双方出具的借条记载金额为50000元,而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46500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和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是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处理的。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合意或者说是借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等。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然而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则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得出正确裁判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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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天赐律师的简历,四级律师,1984年7月20日出生,男,温州龙湾人士,毕业于宁波大学,获得本科学士学位,大学英语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审查、兼并收购、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