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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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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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王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

发布者:徐云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公司法 |34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熊某某完成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医药产业园A#、B#、C#楼的室内设计任务,合同总价款为225000元,分六次支付。该项目实际系被告王某某与熊某某的合作,在签订合同是王某某借用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2013年4月,熊某某完成并交付了相关设计图纸,王某某通过个人账户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11月和2015年4月向熊某某支付了设计费共计90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2018年1月19日,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接受熊某某的委托,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向熊某某支付剩余设计费135000元,并从2013年4月2日起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经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设计费1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4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

本案有三个关键点,第一,当事人熊某某委托本案时,合同原件已经遗失,并且没有保留复印件,合同关系的成立是需要攻克的第一个难题;第二,设计图纸在2013年初就已交付完毕,此时关于设计费的债权债务就已成立,将近5年之后熊某某才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利,诉讼时效是需要攻克的第二个难题;第三,经调查,案涉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2017年已有20余个强制执行案,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负债累累,债务金额巨大,熊某某这笔10余万的债权即无抵押担保、也无其他法定优先受偿的事由,可能很难通过该公司得到清偿,如何将债务主体锁定到实际的合同相对方王某某身上是第三个需要攻克的难题。

在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首先用了近3个月时间进行调查取证,组织编制证据,包括到邛崃医药产业园区内拍摄A#B#C#号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实景来与熊某某电脑里的设计图纸进行对比,调取熊某某自2013年起至今的银行流水来证实王某某已向熊某某支付90000元设计费的事实,调取熊某某的通话记录来与熊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通话录音相互印证,将熊某某与王某某的电子邮件记录及内容和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筛选和组织等。最终通过上述关键证据以及其他辅助证据组合而成的证据链条,实现了对事实的还原。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和辩论,让被告王某某以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不断作出对其自身不利的陈述,进一步完善了我方的证据缺陷。最终将庭审的争议焦点固定为1.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及相对方是谁;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设计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王某某,案涉合同因王某某不具有相应资质而属于无效合同,但熊某某有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王某某支付约定的设计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无效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完美实现了最初设计的诉讼方案,拿到了最理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捍卫了当事人熊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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