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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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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导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徐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704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犯罪行为导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情简介:

冯某和丈夫于2010年5月结婚,结婚两人相敬如宾,家庭十分幸福美满。谁知道2012年冬天发生的一件事,打破了这一切。警察从家中带走了丈夫,理由是诈骗他人的财产,诈骗所得34万元全部用个人挥霍。公公、婆婆听律师朋友说,要是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让受害人出一份谅解书,可以减轻罪责,说不定能少判几年。于是提出用自己的养老钱,赔偿受害人,但要以冯某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冯某考虑到丈夫是一时糊涂,双方感情也还不错,就同意了。

后来,冯某和丈夫因为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原以为这样能平和地好说好散,谁知道不久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丈夫一家起诉要求她还钱,认为公、婆出的钱是借给他们夫妻俩的,需要共同偿还。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赔款是为了解决夫妻一方的法律事务,也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债务,冯某需要和丈夫一起偿还。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法也徐律师上诉。徐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冯某和公、婆之间没有借款的事实,也没有从丈夫的犯罪行为中获益,因此赔款不是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二审判决,最终采纳了徐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冯某虽然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但支付钱款的主体是其公、婆,与冯某没有直接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并无证据证明这笔钱款是基于冯某的借款请求。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冯某胜诉。

法也律师评析:

本案的重点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对于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院在判决案件之时观点有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做出了统一的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法院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大量的夫妻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债权人很难清楚地知道一方借款是否经过了其配偶的同意,由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配偶一方,以保证交易安全。

但这个条文从颁布之初,到实际执行过程之中,都伴随着很大的争议。因为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效力过强,而对于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过重,几乎无法推翻。实际上大量的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基于各种目的,虚构夫妻债务。如果一律判决配偶一方承担还款责任,也有失公允。为此最高法院多次对夫妻债务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比如在对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借债一方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其配偶是不用还钱的。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借款纠纷,原则上还是按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处理,但如果借款一方的配偶证明借款也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上,也是不用还钱的。可以说,最新的规定更加科学,也更加有操作性。它适当地降低了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能更好衡平家庭关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就本案而言,因犯罪而产生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方当事人也没有从中获益,如果认定为共同债务,从公平的角度讲,是不公平的。本律师多次和二审承办法官沟通,加深其对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分享到因丈夫犯罪带来的利益的内心确认,最终促使法官改判,取得了让我方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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