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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成都xx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徐云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3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享有的债权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后,未按约支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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