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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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上诉状1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7次举报
2021-03-01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XX大道71号阳光鑫筑A栋XX楼XX号,联系电话:15XX44738

被上诉人: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51222419XX4914,住重庆市梁平区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原审被告: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19494X,经常居住地大竹县XX街道XX大道111号XXX幢XX号

上诉人因赡养纠纷一案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4190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419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移送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从事实而言:上诉人凌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川省大竹县,原审被告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也在四川省大竹县,而梁平去法院认为上诉人凌某某和原审被告蒋某某的住所地不再同一辖区,而驳回了上诉人凌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的请求,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从法律依据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凌某某、原审被告蒋某某的住所地均为四川省大竹县。因此,本案件应当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管辖,梁平区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裁定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1511720********4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