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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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1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7次举报
2021-02-27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叶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红岩村,身份证号码51302219XXX5XX25,联系电话:18XXX63999

  答辩人针对原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现根据相关事实及理由作如下答辩: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一、答辩人认为本次起诉,并非原告本人起诉,也非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中其签字按印,也并非原告本人签字按印,其起诉系原告幺儿子田某1所为,希望贵院按照规定追究其虚假诉讼的相关责任。

 二、答辩人强烈要求原告本人出庭参加诉讼,若原告本人未到庭,希望贵院在答辩人叶某某及第三人田某2在场的情况下,核实是否是原告本人起诉的真实意思。

 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服,答辩人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具体为照顾原告日常生活,以及在原告生病住院时,在医院对原告进行照顾等。

四、答辩人叶某某丈夫在死亡时,处理此事工亡事故及丧葬事宜,共计花费92061.5元,该花费具体为              。

五、答辩人主动支付了原告5万元,该5万元系原告幺儿子田某1在保管。

六、答辩人以后愿意继续照顾原告的生活,以及负责原告的生养死葬。

七、答辩人放弃田某3因工死亡的所有赔偿款,全部赠与给第三人田某2所有,并非原告占为己有。

八、田某3死亡的赔偿款系答辩人叶某某的丈夫,第三人田某2的父亲用生命换来的,答辩人希望原告放弃分割该笔款项,答辩人叶某某及第三人田某2愿意在原告有生之年对其进行照顾。

九、若原告坚持主张分割田某3的死亡赔偿款,因原告年事已高,答辩人主张原告分割的赔偿款由原告的所有子女及第三人田某2共同进行管理。

十、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1511720********4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