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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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刑事律师发表的刑事案件的质证意见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56次举报

 

达州市xx县人民法院:

受被告人杜某某妻子XXX的委托,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凌灿伟律师作为杜某某的辩护律师,现针对公诉人出示的主要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一 、针对书证。

1、报案材料

对报案材料中报案人对案发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报案人报案材料中说看到郭某某被钢筋工打到在地(见报案材料)。但在询问笔录又说案发其不在现场,具体不清楚(见侦查卷第6页第6行-同页第9行)。其陈述前后矛盾,故其对案发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杜某某故意伤害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抓获经过、诊断证明、户籍信息等

对上述书证真实性认可,对故意伤害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二、针对证人证言。

1、郭某甲

对郭某甲证言真实性认可,对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在侦查卷第19页第2行-同页第8行、同页第17行-18行的证言时:“他二叔郭某某问杜某某要榔头,后郭某某把杜某某推了一下,后几个钢筋工打他和郭某某,他推了何某一下,拉着杜某某手,打架停止,郭某某怎么掉下去没看见。”郭某甲和郭某某有亲属关系,其陈述没有看到郭某某如何坠落,故其不能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

2、徐某某

对其真实性认可,对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在询问笔录中说:看到两名钢筋工准备打木工没有打着。这时另外一名木工看到这个情况往后退,该木工与两名钢筋工身体距离大约2米,此时他的肢体没有与其他人发生接触(见侦查卷第8页第1行-同页第6行)。徐某某证言显示杜某某、何某和郭某某有2米左右距离,且双方无接触,该证言显示郭某某并非杜某某、何某殴打坠落。

3、杨某某:

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笔录说:看到郭某某和杜某某在互相推,这时何某用一块木板砸郭某某但没砸中,何某去抓郭某某衣领被挣脱,何某又向前一步抓郭某某衣领被挣脱,这时郭某某失去平衡掉下去(侦查卷第10页第1行-同页第12行)。郭某某说其因杜某某打他后退时掉下,徐某某说郭某某和杜某某、何某距离约2米并无肢体接触。而杨某某笔录则显示郭某某因挣脱何某而掉下,故杨某某和郭某某、何某证言均冲突。

4、王某某:

对其证言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其侦查卷笔录说:看到郭某某和杜某某扭打,何某也在打郭某某,后郭某某就去打何某,杜某某就用木工锤砸郭某某,接着郭某某就掉下去了,后又说杜某某在用锤砸郭某某,然后何某和郭某某互打时郭某某掉下去(侦查卷第12页第3行-同页第8行、同页第14行-16行)。王某某证言前后不一致,且和郭某某说的杜某某打他时后退掉下、徐某某说双方无肢体接触、杨某某说的郭某某挣脱何某而掉下的陈述均矛盾。

对其补侦卷证言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在补侦卷中的证言明显不符合基本科学常理,更能显示其证言的不真实性。

首先:4人在郭某某掉下去时是处于在同一水平面;何某在郭某某左侧两人面对面;杜某某在郭某某右侧,郭某某背对杜某某;王某某的位置先说和何某面对面,又说在郭某某背后3米,其到底在何某左侧还是郭某某右侧值得怀疑。

其次:根据勘验笔录,架子高5.2米,而勘验时间是6月22日7:30-9:23分,天气为晴,勘验利用光线为灯光而非自然光,这说明非灯光下近距离是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本案案发为6月21日10点多,其现场光线和勘验时相似,这说明案发时光线昏暗,非近距离无法看清模架上人在做什么,而王某某补侦卷第10页第16行的证言显示其站在地面就看到郭某某和杜某某面对面相互推搡,继而扭打,不仅能具体看到谁和谁,还可以清楚的看到两人从推搡到扭打的转变过程,这些并不符合本案的现场条件,明显失实。

再次:其在补侦卷第10页第10行说郭某某掉下去看的很清楚,在同页第18行说看到何某和郭某某用拳头面对面厮打,同时杜某某在郭某某右侧和郭某某同一水平1个胳膊距离用木槌对郭某某的胳膊、后背进行击打,然后看到郭某某商谈失去重心向后仰了几下就掉下去了。以上这些显示王某某对何某、杜某某和郭某某之间的冲突过程看的一清二楚,但其在补侦卷第11页

却说因为站在郭某某背后,没有看到何某也没有打郭某某脸部。其明显前后矛盾。

最后:王某某在补侦卷中的证言仍和郭某某、杨某某、何某的陈述矛盾。

5、郭某乙:

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证言中说:郭某某具体怎么掉下来没有看清楚(侦查卷第17页第11行-12行)。故该证言和本案杜某某故意伤害无关联性。

6、吕某某

对其证言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在证言笔录中说案发不在现场,具体不清楚(见侦查卷第6页第6行-同页第9行)。故其不能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

7、祝某某

对祝某某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其在补侦卷第4页第14行到第20行证言说,他亲眼看到打架,当时在楼下斜向45度大约8、9米处,看到杜某某和郭某某面对面厮打,杜某某右手拿木工锤击打郭某某背部,紧接着何某又和郭某某打到一起过了几秒郭某某就掉了下去。该证言明显失实。首先,祝某某在离模架8-9米远地方是不可能清楚的看到三人冲突的整个细节。其次:其证言先说杜某某和郭某某面对面厮打,又说杜某某用木锤击打郭某某后背。常规情况下杜某某面对面只能打到郭某某前边,不可能达到其背部。最后其证言说杜某某用木工锤打了郭某某后,何某才和郭某某打到一起。这和王某某说的何某和郭某某打到一起时,杜某某用木锤击打郭某某的证言矛盾,且和郭某某说的杜某某打他时后退掉下、徐某某说双方无肢体接触的陈述均矛盾。

8、杨某甲

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杨某甲和郭某某同属木工,有利害关系,其次,他在距离模架10米远处,很难看到打架情况。最后,郭某某是如何掉下去的,没有看清,该证言不能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致使其受伤。

三 、针对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对其陈述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郭某某陈述杜某某、何某对其殴打,后杜某某打他时,后退的过程中,从架子上掉下去(见侦查卷第三页第5行-同页第19行)。这和徐某某说掉下去时双方无肢体接触、杨某某说的郭某某挣脱何某而掉下的陈述均矛盾。

四、被告人供述

1、何某:

对何某笔录真实性认可,对故意伤害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次笔录,看到杜某某和郭某某在打架,就用木板仍过去扔到梁上,后其先后和2个木工撕扯,到郭某某过来后自己才挣脱,后郭某某后退,自己去拉没拉住,郭某某又退一步掉下去了(见侦查卷第48页第9行-同页第18行)。何某挣脱木工后,该木工挥手碰到郭某某身上,郭某某掉下(见侦查卷第49页第8行-同页第11行)。第四次笔录,何某没有打郭某某,其只是劝架,郭某某打他时他只是挡了。何某的笔录显示一木工挥手碰到郭某某,郭某某后退坠落,该陈述和徐某某说的郭某某和杜某某、何某距离约2米并无肢体接触基本一致,但和郭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均矛盾。

2、杜某某:

对杜某某笔录真实性认可,对故意伤害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一次笔录,因郭某某将其拉钩扔下而拿了他的榔头,要求把拉钩拿回来,郭某某就抓他,杜某某在郭某某先动手后还手,后来郭某某又和何某厮打,后来郭某某后退踩空,何某去抓,郭某某又退一步掉下(侦查卷57页第6行-12行、同页第19行-23行)。第四次笔录,没有人直接将郭某某打致坠落(侦查卷第64页第13行-同页第15行),杜某某笔录对于案发经过过于简略,只能反映出郭某某和何某有过厮打,后郭某某踩空掉下,没有人直接将其打致坠落。该笔录陈述案情和郭某某相矛盾。

、对其余证据的质证

公诉人提交法庭的其余证据,对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质证人: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