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大竹某某建材厂(以下简称该厂)的投资人,
占大竹某某建材厂100%的股权,甲方决定将62%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现甲、乙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该厂62%的股权等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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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自愿将其持有的大竹某某建材厂的62%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即甲方占该厂38%的股权,乙方占该厂62%的股权),该62%的股权作价人民币700000元(大写: 柒拾万元),乙方同意接受转让。
二、甲、方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700000元(大写: 柒拾万元)支付给甲方。
三、本协议签订前大竹某某建材厂对外所享有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其对外所负债务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后大竹某某建材厂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四、甲、乙双方在该厂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本协议为准,不以工商登记为准。
五、甲方必须保证在该厂的出资金额为160万元,且为真实的出资。
六、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签订后,甲、乙方所知悉的一切事项以及大竹某某建材厂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均有保密义务。
八、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30日内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