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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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发表的夫妻忠诚协议11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次举报


大竹律师发表的夫妻忠诚协议

男方田某丞,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身份证号码43312516XXXX,住湖南省保靖县

女方梁某,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身份证号码43312512XXXX,住湖南省保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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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存在同居,为了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男女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亲密的通信联络记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6、任何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或则嫖娼等。

7、男方存在家庭暴力。  

8、出现以上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如男女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过错方承担。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

四、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为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周英保管,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男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日

         

 

 

 


凌灿伟律师,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华律网特邀律师知识面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