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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南丹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仲波|时间:2020年08月19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南丹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同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本院于同年8月30日依法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南丹县中医医院在对原告吴X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多少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鉴字第7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同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唐XX,被告南丹县中医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2、这起医疗纠纷已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有135532.23元(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其中,治疗费63568.23元、营养费4600元、交通费2500元、原告误工费21000元、陪护人员的误工费8400元、住宿费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保留由此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起诉权。事实与理由:在2018年6月5日原告就到被告处做孕妇初次孕期健康检查,之后就按期在2018年7月11日、8月9日到被告处做孕妇定期健康检查,身体匀未发现有异常。2018年8月22日原告因阴道流血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时中医诊断为:胎漏、肾虚症;西医诊断为:1、G5P1G21+1W先兆流产;2、胎盘低置状态出血;3、疤痕子宫。经过8天住院治疗,花费了186.37元,但仍不见好转;于是在2018年8月30日原告强烈要求出院,转院到河池市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入院诊断为:1、先兆流产;2、胎膜早破?;3、孕6产1孕21周2天;4、胎盘前置状态出血;5、子宫颈赘生物待查;6、高危妊娠。后进一步确诊是:1、胎盘前置状态出血;2、宫颈腺癌ⅠB期G1;3、孕6产1孕22周1天;4、疤痕子宫;5、高危妊娠。为了保护原告生命,只好在河池市人民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宫内胎儿被迫流产;在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至9月30日止共有31天,共花费了51264.85元。之后原告在2018年10月17日、29日至31日、同年11月4日至9日分别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治疗,因无钱交纳入院押金10万元,只好在门诊要药治疗,前后跑了三趟,花去了14天的时间在门诊检查治疗,花去8717.01元的医疗费。2019年1月14日至21日又在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又花去了8536.65元的医疗费。
这起医疗事故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1、残疾赔偿金:待定;2、原告误工费21000元[51137÷365×(8+31+90+14+7)=21000.00元];3、陪护人员的误工费8400.00元[51137÷365×(8+31+14+7)=8400.00元];4医疗费63568.23元(1866.37+4923.64+880+840+46341.21+702.01+8015=63568.23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00元(100元/天×46天=4600.00元);6、往来交通费2500.00元;7、住宿费864元;8、营养补助费4600.00元(100元/天×46天=4600.00元);9、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共计:135532.23元。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操作,对原告进行孕期检查时,不认真负责,本应该尽早发现的子宫肿瘤,多次检查都没有发现,这样就误诊了原告的病情,延误了原告最佳的治疗的时机,导致癌细胞扩散,最后导致原告的整个子宫被切除,胎儿被流走;原告从此之后子宫丧失,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的严重后果。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患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当班医师应被追责。据此,被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被告应对本起医疗纠纷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身体健康权损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丹县中医医院辩称,一、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经济损失135532.23元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的诊疗经过。
原告吴XX,女,35岁,已婚,孕5产1,南丹县城关XX,于2018年6月5日因停经2月,无腰腹胀痛,阴道无流血流液,外阴阴道无瘙痒而到被告门诊就诊,其2018年5月25日曾在被告医院经B超检查提示:宫内早孕,孕7W,给予系统体格检查,生命征正常,心肺听诊未见异常,肝脾肋下未触及,常规妇科检查:外阴阴道未见明显异常,宫颈光滑,无接触性出血,辅助检查结果回报:血常规中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偏高外,肝肾功能检查、血尿常规、白带常规、凝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检查、优生优育检查四项、血检八项及心电图检查均正常,暂未予特殊处理,给予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嘱其定期产检,不适来诊,此后定期产检2次,且其中一次在南丹县妇幼保健院产检,均未发现明显异常。于2018年8月22日原告因“停经4月余,阴道流血3小时”入院,查体:生命征正常,心肺听诊正常。专科检查:宫底平脐下一横指,胎位不清,无宫缩,胎心音150次/分,律X。外阴发育正常,有少量阴道流血,因考虑胎盘低置状态出血,故未行内诊。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四项未见明显异常。B超提示:宫内孕单活胎,胎儿大小孕约20W0d.双顶径4.7cm,胎心搏动好,151次/分,胎动好。胎盘位于子宫前后壁,中央完全覆盖宫颈内口,下缘宫颈内口探及范围约2.0x1.0cm低回声,成熟度:0级。羊水深约4.7cm,透声好。宫内孕单活胎,胎儿大小孕约20W0d.胎盘下缘宫颈内口低回声,请结合临床,建议复查。心电图:正常。入院诊断:中医诊断:胎漏(肾虚症);西医诊断:1.G5P1G20W先兆流产;2.胎盘低置状态出血;3.疤痕子宫。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予硫酸镁解痉、止血合剂止血及中药安胎等治疗,8月30日原告仍有少量阴道流血,且有少量阴道流液,复查B超提示:羊水深约3.3cm,胎盘仍中央完全覆盖宫颈内口,下缘宫颈内口探及范围约1.8x0.9cm低回声,不排除胎膜早破可能,因胎儿孕周较小,被告医院医疗条件有限,经科主任黄XX副主任医师查看原告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二)、被告医院妇产科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
1.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因停经2月到被告医院就诊,B超提示宫内早孕,孕7W,并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卡,按照母婴保健技术管理规范及产科质量要求给予详细询问病史,系统的体格检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妇检:外阴发育正常,阴道通畅,宫颈外观未见异常,子宫增大与停经月份相符,双侧附件未见异常。符合诊疗规范。
2.原告因阴道流血2小时于8月22日入院,B超提示:宫内孕单活胎,胎儿大小孕约20W0d.双顶径4.7cm,胎心搏动好,151次/分,胎动好。胎盘位于子宫前后壁,中央完全覆盖宫颈内口,下缘宫颈内口探及范围约2.0x1.0cm低回声,成熟度:0级。羊水深约4.7cm,透声好。宫内孕单活胎,胎儿大小孕约20W0d.胎盘下缘宫颈内口低回声,请结合临床,建议复查,诊断为:(1)G5P1G20W先兆流产;(2)胎盘低置状态出血;(3)疤痕子宫。在被告科予积极解痉、止血及中药安胎等治疗。根据妇产科学第八版主编:谢X、苟XXP128诊疗规范要求:予卧床休息,血止后方可轻微活动,禁止性生活、阴道检查及肛门检查,密切观察阴道流血量。因治疗效果欠佳,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延误病情。
3.90%宫颈癌与高危HPV感染有关,HPV感染至宫颈发生细胞学改变致癌变需3-7年,其症状可表现为宫颈炎症状。原告在上级医院手术切除组织病理检查提示宫颈腺癌。腺癌来自子宫颈管内,浸润管壁;或自子宫颈管内向子宫颈外口突出生长;常可侵犯宫旁组织;病灶向子宫颈管内生长时,子宫颈外观可正常(妇产科学第八版第305页)。由于腺癌的病理学特点存在隐蔽性,早期妇检可未发现异常,随着妊娠子宫颈增大,鳞柱交界区外翻,病灶脱出,不存在延误病情。
综上所述,被告医院妇产科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
二、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应该向河池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明确该纠纷是否为医疗事故。
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向南丹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被告收到该调解委员会转来原告要求对其进行医疗事故纠纷调解申请书后,于同年11月16日对原告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进行了书面答复,已经告知原告,妇产科对其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如果其有异议可以向河池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在原告作出医疗事故等级鉴定以前,被告无需对其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于情于理于法皆不符,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有异议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意见书系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的材料亦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共同确认的,该意见书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依法采信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5日原告因怀孕到被告医院作孕检,经B超检查提示:宫内早孕,孕7W,给予系统体格检查,生命征正常,心肺听诊未见异常,肝脾肋下未触及,常规妇科检查:外阴阴道未见明显异常,宫颈光滑,无接触性出血,辅助检查结果回报:血常规中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偏高外,肝肾功能检查、血尿常规、白带常规、凝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检查、优生优育检查四项、血检八项及心电图检查均正常,暂未予特殊处理,给予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嘱其定期产检,不适来诊。此后原告于同年7月11日到南丹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同年8月9日又到被告处做孕妇定期健康检查,均未发现明显异常。同年8月22日原告因“停经4月余,阴道流血3小时”入院,查体:生命征正常,心肺听诊正常。专科检查:宫底平脐下一横指,胎位不清,无宫缩,胎心音150次/分,律X。外阴发育正常,有少量阴道流血,因考虑胎盘低置状态出血,故未行内诊。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四项未见明显异常。B超提示:宫内孕单活胎,胎儿大小孕约20W0d.双顶径4.7cm,胎心搏动好,151次/分,胎动好。胎盘位于子宫前后壁,中央完全覆盖宫颈内口,下缘宫颈内口探及范围约2.0x1.0cm低回声,成熟度:0级。羊水深约4.7cm,透声好。宫内孕单活胎,胎儿大小孕约20W0d.胎盘下缘宫颈内口低回声,请结合临床,建议复查。心电图:正常。入院诊断:中医诊断:胎漏(肾虚症);西医诊断:1.G5P1G20W先兆流产;2.胎盘低置状态出血;3.疤痕子宫。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予硫酸镁解痉、止血合剂止血及中药安胎等治疗,8月30日原告仍有少量阴道流血,且有少量阴道流液,复查B超提示:羊水深约3.3cm,胎盘仍中央完全覆盖宫颈内口,下缘宫颈内口探及范围约1.8x0.9cm低回声,不排除胎膜早破可能,因胎儿孕周较小,被告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同年8月30日原告转到广西河池市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先兆流产;2、胎膜早破?;3、孕6产1孕21周2天;4、胎盘前置状态出血;5、子宫颈赘生物待查;6、高危妊娠。后进一步确诊是:1、胎盘前置状态出血;2、宫颈腺癌ⅠB期G1;3、孕6产1孕22周1天;4、疤痕子宫;5、高危妊娠。为了保护原告生命,只好在河池市人民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宫内胎儿被迫流产;在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至9月30日止共有31天,共花费了51264.85元。之后原告在2018年10月17日、29日至31日、同年11月4日至9日分别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进行治疗,因无钱交纳入院押金10万元,只好在门诊要药治疗,前后跑了三趟,花去了14天的时间在门诊检查治疗,花去8717.01元的医疗费。2019年1月14日至21日又在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又花去了8536.65元的医疗费。
于是,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操作,对原告进行孕期检查时,不认真负责,本应该尽早发现的子宫肿瘤,多次检查都没有发现,这样就误诊了原告的病情,延误了原告最佳的治疗的时机,导致癌细胞扩散,最后导致原告的整个子宫被切除,胎儿被流走;原告从此之后子宫丧失,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的严重后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且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身体健康权损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及经济损失135532.23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地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子宫颈癌的临床表现病程进展特点,以及原告入院诊断孕6产1孕21周、先兆流产、胎盘低置状态出血、疤痕子宫和子宫颈癌合并妊娠等病情较为复杂,结合被告医院的等级和医疗技术水平,以及该院在原告住院期间(8天),经常规诊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能及时予以转上级医院诊疗的诊疗行为,说明被告医院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和转诊义务。被告医院的漏诊之过错而导致原告子宫颈癌延误治疗,无明确的客观结果。被告的过错与原告子宫颈癌病程发展(至2018-8-31河池市人民医院患者入院诊断:子宫颈赘生物质待查)不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零。2019年10月16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鉴字第7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被告的诊疗行为的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零。根据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所患的子宫颈癌并不是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原告对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不认可,但未能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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