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被继承人程某、杨某某共同生育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程某6、程某7、程某8共八个子女。
程某于1974年死亡,杨某某于1986年死亡。
系争房屋系被继承人程某的私房,于2013年被征收,确认被继承人程某的拆迁利益为150万。
1983年和1989年因家庭内部纠纷,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6曾书面表示放弃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法院认定】
程某1、程某2、程某3和程某6对于该笔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律师观点】
1. 放弃继承是否需要法定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继承,本人承认的,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所以,一般情况下,放弃继承比较常见的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放弃继承公证书》或者继承人书写正式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如何没有书面形式,其他继承人去法院诉讼,该继承人庭审中承认或者写进调解笔录中签字认可,也是有效的。
2. 放弃继承是否可以反悔呢?
根据该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该意见法院对于放弃继承反悔的情况下是否依旧有效,有较大的主观裁量权。
放弃继承根据时间节点来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财产分割之前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便发生继承。故在发生继承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属于自我财产权益的处分,只要不违背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因放弃继承侵害案外人或者是债权人的利益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即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书写放弃继承的申明或者承诺。
如果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因继承尚未发生效力,以书面的形式撤销或者确认无效,这种情况下可以翻悔,法院不应当承认。
如果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就不能随意撤销,我们认为这属于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放弃继承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属于财产性权利,亦可以自行处分,这种情况下放弃继承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