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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户口强制迁出,一纸空文?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上海市2018年3月1日新版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更新,合同中载明:上家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上家同意由公安部分(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社区公共户。

新闻和朋友圈里到处转载甚至欢腾,但是这能够解决目前市场上二手房买卖中上家不迁出户口的问题(仅限上海市房产买卖情况讨论),我认为不然,很有可能是一纸空文

首先,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也就是说下家无法依据该条约定去法院诉讼要求上家迁出户口或者去法院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将上家的户口迁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户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无权强制迁户,需要户主或者本人自行申报。那么仅凭借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就可以直接让公安机关强制迁出户口吗?我认为不是,至少公安机关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上家即产权房的产权人,与房屋所在的户口并不必然一致,也就是说该房屋买卖合同约束的是产权人,对于户籍在册的其他非产权人,并没有的约束力。

该份房地产买卖新版网签合同更改是为了解决目前二手房市场上家户口迁出问题,值得提倡,但是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户籍管理制度或者诉讼救济,该约定条款有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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