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4月,甲某为归还房贷,向乙某提出借款人民币30万元。乙某告知手头资金不足,便把丙介绍给甲某。2013年4月17日,甲向丙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丙以银行卡的转账形式将款项转给甲,甲同时向丙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其中借条载明“本人甲借到丙人民币30万元:收条载明”本人甲收到丙借款人民币30万元”。
鉴于甲丙双方互不认识,便提出将收条和借条交由乙方来保管,且银行卡以及网银U盾(包括告知乙方密码)交由乙方来操作,由乙方每月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还贷。
后乙方私自将款项自甲的银行卡内消费使用并多次转出。
丙方向法院起诉甲方,要求返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通过多次庭审甲丙双方在法院达成一致的调解,甲方返还丙方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无其他纠纷。
现甲方在没有拿到任何借款金额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丙方15万元,甲方如何处理呢?
【案件分析】
1、如何证明款项是由丙方转出且消费了?
2、按照如何事由起诉,金额是多少?
3、乙方在该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诉讼思路】
甲方向法院提出诉讼,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要求丙方返还金额30万元,并列乙方为该案件的第三人。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丙方返还甲方的不当得利益15万元。
【律师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包括财产范围扩大及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2)另一方有损失,即保持财产减少的直接损失和财产本应增加却妨碍其增加的间接损失:(3)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的依据。上述四要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而在上述案件中,因乙自行使用甲的财产受益,使得甲方财产减少,且并不存在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在甲方和丙方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甲方应当承担15万元还款的法定义务,其损失为15万元,故不当得利以其最大的损失为限不得超过15万元。甲方按照不当得利要求丙方支付30万,而乙方也无法要求甲方另行支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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