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7年5月李某与上海**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代理拍牌服务协议,由公司代拍上海车牌,李某支付了11,000元服务费。但上海**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协议规定时间的3个月内拍牌成功,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退回给李某代理服务费。
【诉讼请求】
退还代拍费11000元。
【律师分析】
双方签订的代理拍牌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为有效的。
协议中仅载明对于未能拍得额度的,仅载明承担临牌的费用内容,并未载明是否退还服务费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份协议属于被告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未能拍的款项是不是退还服务费应当明确告知并且提示李某。所以结合协议的内容以及对方口头答应退关服务费的情节,要求退还拍卖费是合理的。
【法院判决】
退还代拍费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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