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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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后未开店,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5日|分类:加盟维权 |340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6日张某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了《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公司授权张某使用其旗下的奶茶品牌ABD,该奶茶店在市场上的口碑良好,于当日支付加盟费5万元。至10月初,张某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培训课程但未开店,因张某个人的原因,张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张某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呢?

【基本确认】

1、毫无疑问这是一份正式的合同,合法有效足以约束双方。根据大众的基本认知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双方都应当秉承着诚信原则履行,不得随意解除。

2、作为该案件的加盟商张某,或许是因为投资风险考虑,或者是因为个人资金流动考虑,或者是因为生活临时事宜导致无法处理后续的加盟事宜(毕竟店铺选址装修开店办理营业执照等均很费神),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并非法律上可以免责的事宜,也不是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一定程度上,张某要求返还加盟费是“不合理”。

【问题】

这种情况加盟商是否可以要求退款?

【律师认为】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退还加盟费

【律师分析】

1、该合同并非一份普通合同,而是一份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自愿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用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如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相对方不得无合同约定理由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除合同,而如果该份合同被定义为特许经营合同,那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特许经营合同属于合同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先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如果该条例没有规定,再使用《合同法》。

3、根据该条例的第12条规定:如果在未使用经营资源前,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前。一般司法实践中理解未使用经营资源是指没有正式开店,尚未使用特许公司的商标资源、装修指导、经营指导等。故作为律师我个人认为被特许人也就是加盟商,在确定合同的性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下,是可以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

4、那么对于单方解除合同,加盟费是否需要全部退还呢?如果我们认为,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那么要求解除合同并属于违约,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说法。但是如果公司确实为加盟商做了相应的培训课程知道,完成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相应的扣除费用。

5、在实践中,也有很多人提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颁布的法律,法律的效力是高于行政法规的,所以不能够以该条例规定的单方解除权来否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诚信履行。以上的说法并非无道理,但是我个人认为:该条例之所以颁布主要是针对目前市场创业加盟热的特殊规定,且颁布的原因在于加盟商和企业之前地位、信息、资源等地位的不平等,所以为了平衡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加强对于这些企业的监督和提高管理要求,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加盟商在未使用经营资源前“任意撤销权”,是可以适用的,否则以法律的效力排除适用便使该行政法规处于“无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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