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5月1日,李某、周某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待房屋能够交易后,周某应无条件配合原告进行交易。现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是周某拒绝办理过户,具体原因不说。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周某配合原告李某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至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上海市松江区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原告李某名下;
2、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余款支付给被告。
【律师分析】
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的诉请,原告及被告均无异议,且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故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