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红木公司与顺和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顺河公司向红木公司采购各种型号的木材。2019年7月19日,顺河公司向红木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至当日结欠红木公司价款26万元元。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期间,顺河公司于2019年10月向红木付款5万元。2019年11月红木公司与顺河公司对账,确认顺河公司结欠24万元。嗣后,顺河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红木公司催讨未果,遂涉讼。
另查明,历某与姜某于200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顺河公司于2012年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股东为历某与姜某,各持股50%,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和监事。
法院判决:
一、公司还款24万元;
二、历某、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案件观点:
要求历某、姜某对顺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首先,虽顺河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历某、姜某两人,但其两人为夫妻关系,且顺河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工商登记资料中并无两人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①夫妻两人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及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其次,原告提交的欠条、对账单、微信催款等证据可示,②历某、姜某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最后,③历某、姜某凤任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公司结构,本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而④历某、姜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综上,本院参照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历某、姜某应对顺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