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公司对外负债,夫妻二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972人看过


案情介绍:

红木公司与顺和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顺河公司向红木公司采购各种型号的木材。2019年7月19日,顺河公司向红木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至当日结欠红木公司价款26万元元。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期间,顺河公司于201910月向红木付款5万元。2019年11月红木公司与顺河公司对账,确认顺河公司结欠24万元。嗣后,顺河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红木公司催讨未果,遂涉讼。

另查明,历某与姜某于20011017日登记结婚。顺河公司于2012年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股东为历某与姜某,各持股50%,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和监事。

 

法院判决:

一、公司还款24万元;

二、历某、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案件观点:

要求历某、姜某对顺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首先,虽顺河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历某、姜某两人,但其两人为夫妻关系,且顺河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工商登记资料中并无两人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及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其次,原告提交的欠条、对账单、微信催款等证据可示历某、姜某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最后,历某、姜某凤任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公司结构,本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历某、姜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综上,本院参照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历某、姜某应对顺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