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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之后,可以不还银行贷款吗?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926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之后,可以不还银行贷款吗?

案例介绍:

张某于202081日从李某某处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室的房屋,双方签订草签合同之后,张某已经向李某支付购房款215万元并向银行办理贷款215万元,双方进行网签后银行将贷款打入李某某的账户,然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过程中,涉案房屋因李某某的其他纠纷被法院进行查封,后李某某又因涉嫌刑事犯罪,该房屋作为犯罪所得资产又被刑事查封,无法完成交付以及产权过户。

后张某诉至法院,解除涉案法院并且返还涉案款项,支付违约金等。

然后就张某与银行之间的按揭贷款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张某是否可以不再返还银行贷款利息,仅返还本金?

 

律师认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也称“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虽然并非主从合同,但是两者具有直接紧密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与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具有同一性。

其一,下家办理按揭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向银行贷款就是为了支付给上家购房款。实际中,上下家网签后,银行会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支付给下家,且上家即买房者也承诺贷款不能用于他用,即该贷款的用途即支付放款。

其二,一般来说购房人以普通人居多,一次性付款的能力较弱,因此其取得贷款之后的还款能力也无法给予银行充足的信息收回贷款,特别是针对家庭一套购房的购房者来说,因IC银行在与购房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会要求买受人将其所购的房屋作为担保物为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即使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合同签订的主体前者为购买者和出卖者,后者为购房者和银行,但是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类似诉讼中,很多银行将银行与买家签订的合同解释为合同目的为取得贷款,认为银行只要将贷款发放出去,就应当由买家按照贷款合同来支付本金和利息。该解释不能说是错误的,只能说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在我国,购房是大部分人的人身大事,他们签订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买房,这个目的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假如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被撤销/无效,买受人就无法取得涉案的房屋,其买房目的就落空了,而于此,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按揭贷款对借款人来说毫无意义。

最高院权威案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于支持”。因此购房者与出卖者签订的合同被撤销,致使购房者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部分无法实现,故二审法院判决部分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使用法律正确。

对于涉案的抵押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怎么样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在贷款合同被解除后,张某无需再继续承担贷款利息义务,但是应当将购房贷款的本金返还给银行,同时已经支付的利息不予返还。具体涉及买受人是否应当支付银行违约金以及违约金多少则需要就购房人是否因主合同解除以及贷款合同解除存在过错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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