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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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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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纠纷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7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某某,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叶某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任某某、叶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与原告叶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董某某配合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原告任某某、叶某某向被告董某某借款7万元,并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16年1月,两原告归还了借款,但被告董某某却拒绝配合办理系争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故原告现诉讼要求解决。

被告董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任某某系原告叶某某之母,与被告董某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6月19日,原告任某某、叶某某向被告董某某借款7万元,以两原告所有的系争房屋为其中的5万元进行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6年1月26日,原告任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上述全部借款。经原告催告,被告董某某拒绝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遂引发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债权人在借贷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同时消灭。原告任某某、叶某某以系争房屋作为其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担保物,并依法进行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权从属于双方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任某某、叶某某已通过履行还款义务,消灭了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双方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亦随之消灭。现经原告催告,被告拒绝配合注销抵押权,明显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任某某、叶某某要求被告董某某配合办理涉及系争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任某某、叶某某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7年6月设立的债权数额为5万元的抵押权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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