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甜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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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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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欧阳甜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8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甜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通过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五张信用卡,交付给被告刷卡消费,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被迫自己替被告归还。后来经核算,总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鉴于以上事实,2015年2月17日,原告的母亲陪同原告一起去找被告商谈还款事宜,被告当日亲自书写借条一张,确认以上事实,并保证2015年4月16日还清,如逾期,需支付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至今被告始终未能如期如约履行还款承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2、支付逾期违约金1.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柳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柳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柳某某今借到黄某某人民币拾捌万元整(¥180,000)。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共贰个月。全部借款金额于2015年4月16日一次还清。至还款期限之前,承诺每个星期偿还部分欠款。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另,原告提供了其名下多张信用卡的账单,证明本案借款发生源于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信用卡账单、被告承认使用原告信用卡的录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原、被告间借款金额为18万元,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主张被告归还18万元,并支付1.8万元逾期违约金,该主张符合当事人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二、被告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违约金人民币18,000元。如果被告柳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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