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与B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于B名下的房产归A所有,但是离婚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后B与C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法院,C申请保全了登记于B名下的房产,进入执行阶段后,A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能否阻却涉案房产的执行?
?【执行异议阶段】
法院裁定依房屋登记外观表现,案涉房屋查封并无不当,认为A与B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公示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功能,不能对抗第三人,故驳回了A的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之诉一审
法院认为:从时间上看,A的请求权在离婚时就成立了,远远早于B与C债权的形成时间,也早于C申请保全查封案涉房屋的时间。从权利内容上看,A的权利是直接针对案涉房屋的物权,而C享有的是对B的债权,属于金钱债权,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在A占有案涉房产的情况下,A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优先于C的金钱债权。从性质上看,B与C之间的金钱债权是在A与B离婚后发生的,是B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案涉房屋实质上已经因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再成为B的责任财产。在此意义上,A的请求权即使排除C债权的执行,也不对C债权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
综上,与C的金钱债权相比,A享有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性。一审法院判决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2)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法院认为:A的物权请求权成立在前,时间上具有优先性,且客观上不存在其与B故意通过离婚协议逃避该笔债务的可能性。其次,从权利性质分析,C的债权属于一般性的金钱债权,该债权形成也并不是基于对案涉房产的公示信赖效力,也并非针对案涉不动产这一特定财产,案涉不动产只是作为B的责任财产成为C的债权的一般担保。在A持续占有讼争房产的前提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可知,其要求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优先于C的金钱债权。另外,C与B之间的金钱债权,系A与B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B的个人债务。讼争房产系A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A与B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约定讼争财产归A所有。从功能上看,该房产亦具备为A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C的金钱债权相比,A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审查案外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案外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案例来源:(2018)川01民终18011号
?【一点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为了规避自己的房产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