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
《纪要》明确了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实际上,“借钱炒股”在A股市场一直存在,特别是在牛市中,总有人想赌一把,加大杠杆入市,而场外配资就是最为流行的一种,其本质就是“借钱炒股”。不过,这种“借钱炒股”存在较高杠杆,例如场外配资10倍杠杆,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有10万元本金,配资机构可以借给投资者100万元资金,最终可以操作的资金就是110万元。这样,投资者通过配资,潜在的收益和风险也均放大10倍,而配资公司则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和资金利息获利。目前线下的配资市场是以自然人身份开户,而投资者借用账户,签订的合同的民间借贷,杠杆比例不等,最高的有10倍杠杆。
此外,在场外配资中还可能存在着陷阱,其中网上配资平台的“虚拟盘”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今年4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4月16日表示,证监会高度关注资本市场场外配资情况,坚定不移打击违法违规的场外配资行为,坚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正常秩序。证监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