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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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出资不到位,能否限制股东分红、表决权?(2)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2026-07-02

上海民商法律师:如何理解出资不到位,能否限制股东分红、表决权?

一、案件介绍

乙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兼法定代表人,最近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乙收到法院通知,投资人 C 公司以对赌协议为由,要求乙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回购金额高达 3000 万元。这对乙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当时乙的公司刚刚起步,急需资金支持。经人介绍,乙认识了 C 公司的负责人。C 公司表示愿意投资 2000 万元,换取乙公司 20% 的股权。乙当时非常高兴,觉得公司发展终于有了希望。双方很快签订了投资协议,其中包含了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约定,如果乙的公司三年内净利润未达到 5000 万元,乙需要以投资本金加年化 10% 收益的价格回购 C 公司持有的股权。乙当时对公司前景充满信心,觉得这个目标不难实现。毕竟,公司前两年的增长势头很好,乙相信继续保持这个速度,完成业绩承诺没有问题。

然而,世事难料。过去一年,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整个行业都遭遇了寒冬。乙的公司业务大幅下滑,别说 5000 万利润,连保本都困难。C 公司见对赌条件触发,立即启动了回购程序,向乙发出了正式的回购通知。

乙面临着巨大压力。首先,3000 万的回购款乙根本拿不出来。乙的全部身家都投入到了公司,个人名下几乎没有其他资产。即使把房子卖了,也凑不够这笔钱。其次,如果无法履行回购义务,C 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会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乙名下的所有资产,包括公司股权。一旦股权被冻结,公司将无法正常经营,之前的努力都将付诸东流。

更糟糕的是,乙听说如果败诉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甚至影响子女就读私立学校。乙的公司也因为这个诉讼陷入了信任危机,员工人心惶惶,担心公司倒闭,纷纷开始找工作。合作伙伴也开始观望,有些甚至终止了合作。

乙夜不能寐,每天都在思考如何应对这场危机。乙找了很多律师咨询,也尝试和 C 公司协商,但 C 公司态度强硬,坚持要求按协议履行。乙感到无比绝望,不知道还有什么办法可以挽救局面。

乙的遭遇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创业者都有类似的经历,在融资时签订了对赌协议,最后因为业绩不达标而陷入困境。对赌协议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创业者应该如何避免类似风险?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某院判决被告乙向原告 C 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3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 10% 计算,自对赌条件触发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乙负担。

裁判理由:某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回购条件是否成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承诺的业绩指标,被告乙负有回购原告股权的义务。本案中,目标公司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在约定的三年期限内净利润仅为 1500 万元,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 5000 万元业绩目标,对赌回购条件已经触发。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履行回购义务。

关于被告乙提出的情势变更抗辩,某院认为,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当预见。对赌协议的本质就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安排,如果业绩必然达标,也就没有必要签订对赌协议。因此,宏观经济变化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情势变更。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关于回购价格,某院认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即投资本金加上年化 10% 的收益。经计算,回购款本金 2000 万元,三年收益 1000 万元,合计 3000 万元。该计算方式符合协议约定,也符合商事交易的公平原则。

关于被告乙提出的违约金过高主张,某院认为,对赌回购并非违约责任,而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的履约义务,不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因此,对乙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以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被告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和抗辩策略建议。

(一)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

本案的处理需要综合适用多部法律法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条文确立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基本原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文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该条文体现了在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时,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上海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二)被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从被告的角度分析,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风险点,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出资义务的法定性风险。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免除性。即使股东之间达成协议同意延期出资或减免出资,该约定也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上海律师提醒,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应当审慎评估自身的出资能力,避免盲目认缴高额注册资本。

第二,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风险。根据司法解释,未出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存在较大争议。有些法院认为需要经过执行程序确认,即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有些法院则在诉讼中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直接认定。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被告的诉讼风险。

第三,诉讼时效风险。虽然出资义务本身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可能受诉讼时效约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被告需要仔细审查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

第四,证据风险。在诉讼中,被告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常见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财务账册记载、验资报告等。如果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瑕疵,被告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海律师在代理多起类似案件中发现,有些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股东实际出资后公司未及时出具凭证或未在财务账册中记载,导致股东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第五,连带责任风险。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例如,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可能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全额清偿,而不需要先向公司主张权利。

(三)被告的抗辩策略建议

针对上述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被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出资义务已履行的抗辩

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抗辩思路。被告应当全面梳理自己的出资情况,收集并整理以下证据材料:

(1)银行转账凭证。这是证明出资的最直接证据,应当显示付款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公司,备注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等字样。

(2)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或收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重要凭证。

(3)公司财务报表中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查看公司历年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确认实收资本科目中是否记载了被告的出资。

(4)工商登记档案中的验资报告或出资信息。查询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出资情况。

(5)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这些文件可能记载了出资的相关信息。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上海律师在代理多起类似案件中发现,有些案件中原告主张股东未出资,但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出资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出资期限未届至的抗辩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被告可以主张出资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 6 条的精神,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上海律师提示,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这两种情形下,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再受保护。

3. 诉讼时效抗辩

虽然出资义务本身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可能受诉讼时效约束。被告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如果债权人从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被告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债权人发送催收函、提起诉讼等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3)债权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超过,被告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