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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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2026-07-02

上海民商法律师:如何应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一、案件介绍

2026年3月,A公司(已脱敏处理)的法定代表人甲(已脱敏处理)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乙(已脱敏处理)等数十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

甲看着厚厚的起诉材料,内心充满了焦虑和不安。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他深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严重性。这不仅关系到巨额的经济赔偿,更可能影响公司的声誉和股价。甲回想起几年前公司为了美化财务报表,在年报中虚增了部分收入和利润,当时认为这只是行业内的"潜规则",没想到如今却成了投资者索赔的法律依据。

更让甲担忧的是,根据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消息,2026年将重点推进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这意味着未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将更加规范,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将更加畅通,而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甲不禁思考:公司是否真的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的损失是否与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有效抗辩?

在咨询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后,甲了解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抗辩的关键点。甲意识到,要妥善处理这起案件,必须寻求专业的上海律师帮助,制定科学的抗辩策略。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某院判决A公司赔偿乙等投资者投资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2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A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后,具有重大性与其他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存在投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部分损失系市场系统风险所致,应予扣除。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资本市场中常见的侵权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认定和损失计算问题。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并非所有信息披露瑕疵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上海律师建议被告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1. 主观过错抗辩:如果信息披露错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且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主张不存在主观过错。

2. 重大性抗辩: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具有重大性的虚假陈述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可以主张涉案信息不具有重大性,不会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3. 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抗辩:对于前瞻性陈述,如果伴有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且基于合理假设,可以适用安全港原则进行抗辩。

二、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抗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以及损失计算的范围。被告应当重点关注:

1. 实施日的确定:实施日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发生并公开披露的日期。被告可以主张原告认定的实施日不准确,从而影响因果关系认定。

2. 揭露日的确定:揭露日是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公开揭露的日期。上海律师建议被告主张揭露日应当以全国性媒体首次公开报道为准,而非以立案调查通知为准,这样可以缩短可索赔期间。

3. 更正日的确定:如果被告主动更正了虚假陈述,更正日的确定可能影响损失计算。被告可以主张更正日早于揭露日,从而减少赔偿金额。

三、交易因果关系的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原告应当证明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且存在投资损失。上海律师建议被告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

1. 交易时间抗辩:如果原告的交易行为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可以主张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2. 知悉抗辩:如果原告在交易时已经知悉虚假陈述行为,仍然进行交易,可以主张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

3. 专业机构抗辩:如果原告是专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可以主张其损失部分源于自身投资决策失误。

四、损失因果关系的抗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强调,即使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被告还可以从损失因果关系角度进行抗辩:

1. 系统风险扣除:根据司法解释,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原告的部分损失是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应当予以扣除。上海律师建议被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风险测算。

2. 非虚假陈述因素抗辩:原告的损失可能受到行业风险、公司经营风险、宏观经济因素等多重因素影响,被告应当主张这些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承担。

3. 损失计算方法抗辩:对于损失的计算方法,被告可以主张采用更合理的计算方式,如移动加权平均法而非算术平均法,以减少赔偿金额。

五、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上海律师建议被告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特别是对于揭露日较早的案件。

六、其他抗辩策略

1. 第三方责任抗辩:如果虚假陈述是由于中介机构(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被告可以主张追加第三方为共同被告,分担赔偿责任。

2.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抗辩:虽然司法解释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但被告仍可以主张相关行为未经监管部门认定,不构成虚假陈述。

3. 和解调解策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主动寻求和解调解,以减少诉讼成本和负面影响。上海律师建议被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应对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为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多年代理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拥有丰富实务经验,专注于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研究。俞强律师建议被告在面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上海律师帮助,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制定科学的抗辩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

五、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维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证券虚假陈述处罚与诉讼(中介机构:券商、会所、律所)、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民事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追加。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