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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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诉讼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7-01

上海民商法律师:如何应对商标侵权诉讼

一、案件介绍

2026年3月,A公司(已脱敏处理)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原告B公司(已脱敏处理)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看着这份起诉材料,内心充满了困惑和担忧。B公司是同行业的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A公司在产品包装和宣传中使用了与B公司近似的标识,但甲认为这只是为了说明产品用途,并非商标使用。

B公司指控A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导致其市场份额下降,品牌价值受损。甲不禁思考: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界限在哪里?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有效抗辩?

在咨询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后,甲了解到,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问题复杂且专业。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甲意识到,要妥善处理这起纠纷,必须寻求专业的上海律师帮助,制定科学的抗辩策略。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某院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万元,驳回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A公司在产品包装和宣传中使用的标识与B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法院同时认为,B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调整。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商标侵权纠纷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常见争议,涉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作为被告的被控侵权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一、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海律师建议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1. 商标效力的抗辩:如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无效事由,如缺乏显著性、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应受到保护。

2. 商标未使用的抗辩: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商标未实际使用,不应获得赔偿。

3. 权利滥用的抗辩:如果原告恶意注册商标,或者利用商标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构成权利滥用。

二、商标使用行为的抗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存在商标使用行为,被告应当重点关注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1. 非商标使用的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行为并非商标使用,而是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合理使用。

2. 商品类别不相同的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不构成侵权。

3. 商标不近似的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三、混淆可能性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的认定以容易导致混淆为要件。上海律师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

1. 不会导致混淆的抗辩:被告可以主张相关公众不会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商品价格、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存在明显差异。

2. 在先使用权的抗辩:如果被告在原告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具有一定影响,被告可以主张享有在先使用权。

3. 正当使用的抗辩:如果被告的使用行为是为了说明商品特点、用途等,且未超出合理限度,被告可以主张构成正当使用。

四、赔偿数额的抗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强调,即使构成侵权,被告还可以从赔偿数额角度进行抗辩:

1. 原告损失的计算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原告计算的损失数额不准确,如未扣除合理费用、夸大市场份额下降等。

2. 被告获利的计算抗辩:如果原告以被告获利为依据计算赔偿,被告可以主张其获利数额不准确,或者获利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

3. 法定赔偿的抗辩:如果原告主张法定赔偿,被告可以主张其主张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4. 合理费用的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不合理,如律师费过高、公证费不必要等。

五、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上海律师建议被告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六、其他抗辩策略

1. 不停止侵权的抗辩:如果停止侵权将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停止侵权不会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被告可以主张不停止侵权,而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2. 和解调解策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主动寻求和解调解,如通过支付许可费、修改标识等方式解决纠纷。上海律师建议被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应对策略。

3. 反诉策略:如果原告的商标存在无效事由,被告可以考虑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反诉原告不正当竞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为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多年代理众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拥有丰富实务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究。俞强律师建议被告在面临商标侵权诉讼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上海律师帮助,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制定科学的抗辩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

五、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维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证券虚假陈述处罚与诉讼(中介机构:券商、会所、律所)、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