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程珊律师团队 日期:2026年6月30日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正式施行。作为专业从事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们结合办案实践,对其中与当事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
一、"开门杀"纳入保险赔偿
"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拒赔。《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先行赔偿,保险人以此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强险赔偿后不得向乘车人追偿(故意造成除外)。这一条款大幅提升了受害人获赔保障。
二、驾驶证超期未注销,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赔。《解释(二)》第四条明确,保险人仅以此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避免了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同时提醒驾驶人及时换证仍是法定义务。
三、超龄劳动者误工费获保护
保险公司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打破了"退休年龄=无业"的机械认定,体现了司法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尊重。
四、"好意同乘"减轻责任有底线
《解释(二)》第三条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全责"不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法院需综合全案认定。
五、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更科学
《解释(二)》第八条明确:应先分别计算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计算方式更为科学公平。
结语
《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迈上新台阶。建议广大交通参与者增强安全意识;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就医并固定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程珊律师团队将持续关注新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每一位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总机转程珊律师
当交通事故不期而至,受害人往往面临身体伤痛、经济压力和法律困惑的三重困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程珊律师团队深知每一位当事人背后的辛酸与无奈,始终以同理心和责任感对待每一个案件。
该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索赔、财产损失赔偿、医疗费用及误工费追偿、伤残鉴定及后续治疗费用主张、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等。团队不仅帮助当事人应对眼前的法律难题,更关注其长远权益的保障。
俞强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擅长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提炼法律焦点,为案件突破口提供方向性指引。程珊律师则以细致入微的工作风格著称,从证据收集到文书撰写,每一个环节都力求完美,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有力支撑。
团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念,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兼顾法理与情理,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多年来,团队已代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良好的口碑。
俞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