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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中停运损失谁来赔?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次举报
2026-06-30

导语:一场看似普通的追尾,为何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

2026年4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起案件在表面上看不过是普通追尾事故:2025年11月17日,汪某驾驶智能网联汽车追尾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交警认定汪某全责。但案件的争议焦点却指向了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引发纷争的问题——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赔偿出租车承包费和误工损失费,理由是其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间接损失”。车主和司机则坚持认为,这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付。而最终法院的判决,不仅明确了侵权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边界,更对《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了重要司法认定。该案涉及的法理争议,直接影响到全国数以百万计营运车辆的保险赔付逻辑。

事实梳理:从事故到判决的时间线


时间关键事实性质
2025年11月17日7时4分 汪某驾驶智能网联汽车追尾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交警认定汪某全责 交通事故发生
2025年11月17日至23日事故车辆送修,停运6天(白班+夜班) 停运损失产生期
2025年2月1日李某与公司签订夜班承包合同(承包费120元/天) 承包事实(原告李某)
2025年7月1日唐某某与公司签订白班承包合同(承包费120元/天) 承包事实(原告唐某某)
2026年1月15日钟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诉讼启动
2026年4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判结果

争议事实:保险公司已赔付车辆修理费6000元,但拒绝赔付出租车承包费1440元和误工损失费3588元(合计5028元)。原告主张按交通运输行业2024年平均工资109127元/年计算误工费,法院则按100元/天酌情支持。

裁判要旨:法院的核心观点

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且具有示范意义,其核心观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停运损失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
  2. 保险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赔停运损失:案涉《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免责事项说明书(2022版)》第二十四条明确将“停业、停驶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列为免赔事项,且投保人福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
  3. 侵权人汪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免责,最终由侵权人汪某承担两原告的停运损失共计2640元(每人1320元)。

法律分析:三个核心争议焦点的深度拆解

争议焦点一:停运损失的性质——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列举的财产损失类型,依法应当赔偿。但同时,法院认可保险公司将其归为“间接损失”的立场,从而支持保险免责。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交强险不赔“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学理评析】

停运损失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停运损失是因车辆受损无法营运所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典型的间接损失;另一观点认为,对于营运车辆而言,停运损失是直接且必然发生的运营利益丧失,具有直接损失属性。

从本案法院的裁判逻辑来看,法院实际上采取了双重定性——在侵权责任层面,承认其为可赔偿的财产损失;在保险责任层面,则将其定性为“间接损失”并适用免责条款。这种“双重定性”在实证法学视角下具有实用主义色彩,可能引发学理争议:如果停运损失在侵权法中属于直接损失,为何在保险法中被归为间接损失?

【实务影响】

该案裁判思路对营运车辆车主有重要启示:

  • 保险公司通常会通过免责条款排除停运损失赔偿,车主不能过分依赖保险覆盖此类损失
  • 侵权人才是停运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受害者应直接向侵权人索赔
  • 如侵权人无赔付能力,受害者可能面临执行难风险

争议焦点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说明义务”的履行?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案涉免责条款有效,理由包括:(1)条款内容明确;(2)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3)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已充分理解并接受”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学理评析】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核心是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实践中,保险公司普遍采用“免责条款说明书+投保人签字”的模式来满足说明义务。本案中,福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为投保人,系专业从事汽车服务的机构,其对免责条款的理解能力应高于普通个人消费者,因此法院接受其盖章确认行为作为说明义务已履行的证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有学者指出,投保人签字并非说明义务“绝对充分”的证据,法院还应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实际进行了“实质说明”。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个人车主时,仅仅要求签字可能不足以证明说明义务已充分履行。

【实务影响】

  • 保险公司应确保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和说明,包括加粗加黑、投保人签字确认
  • 营运车辆个人车主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避免事后理赔时发现“停运损失不赔”
  • 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特别是对个人投保人的说明是否充分

争议焦点三: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承包费与营运利润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最终支持:

  • 承包费:120元/天×6天=720元(每位原告)
  • 营运利润:100元/天×6天=600元(每位原告,酌情支持)
  • 合计:2640元(两原告共1320元×2)

【法律依据】

  • 无直接法律依据,法院行使裁量权

【学理评析】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原告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299元/天”计算误工费的主张。法院的理由是:原告未举证其实际运营收入及成本(如电费、油费等)情况,且在停运期间未实际付出劳动,因此酌情支持100元/天的营运利润。

这一计算方式值得商榷: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本质是机会成本,即使司机在停运期间“未实际付出劳动”,也不意味着没有价值损失。对于全职承包的司机而言,6天的停运意味着6天无法从事任何工作,合理损失应包括平均每日可预期收入。但法院以举证不足为由作出较低金额的认定,在证据规则上并无明显错误,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原告不利

【实务影响】

  • 受害人应尽早收集并提供完整的运营收入证明,如:纳税记录、银行流水、营运记录等
  • 按月或按年的平均收入数据更具说服力,法官更倾向采用经过审计或税务确认的数据
  • 承包费是必然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全额支持
  • 营运利润法院有一定裁量空间,受害人举证越充分,支持金额可能越高

规则总结:

如果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导致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停运损失;
那么侵权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或交强险中明确将“停运损失”列为免责条款,且已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加粗加黑+投保人签字确认),以确认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该免责条款;
同时,即使保险免责条款有效,侵权人(致害方司机或车主)仍需对停运损失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结语:案件价值与实务建议

本案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的责任链条:司机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不赔→侵权人最终承担。 这一裁判逻辑并非首创,但通过智能网联汽车这一新场景重申,具有明确的实务指引意义。

对营运车辆司机的实务建议

  1. 主动投保停运损失险:部分保险公司提供附加险种,可覆盖一定金额的停运损失
  2. 保留完整运营证据:包括承包合同、收入证明、维修记录等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联系熟悉交通事故赔偿规则的律师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仅供学术研究和实务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专业律师团队介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程珊律师、俞强律师团队

我们在交通事故领域拥有丰富经验,专注处理以下类型案件:

  •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索赔与抗辩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争议
  • 保险理赔纠纷
  • 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