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直接回答
二审中发现案件应当适用外国法律,法院应通过查明程序确定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国法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外国法相关资料。
## 一、外国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 1.1 冲突规范的指引
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某些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外国法律。某院会首先确定准据法的选择是否正确。
### 1.2 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选择不得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
## 二、外国法查明程序
### 2.1 查明的责任主体
法院、当事人、中外法律专家均可参与外国法查明。某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文本和解释。
### 2.2 查明途径的多样性
可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学术机构等渠道查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多种途径相互印证更可靠。
## 三、无法查明的处理
### 3.1 适用中国法的条件
经充分努力仍无法查明外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某院会记录查明过程作为依据。
### 3.2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主张适用外国法的一方负有提供法律内容的责任。无法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 四、实务操作建议
### 4.1 提前准备法律资料
涉外案件当事人应提前准备相关外国法律文本及中文译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最好附有专家意见。
### 4.2 专业机构的协助
可委托高校、研究机构出具外国法意见书。权威机构的意见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 关于作者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多年代理众多案件600余件,拥有丰富实务经验,专注于民事诉讼领域法律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