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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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一方当事人去世,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31人看过



二审中一方当事人去世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则变更当事人为继承人后恢复审理;如果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或无人继承,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原告方去世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权利的,终结诉讼;被告方去世的,需查明是否有遗产及遗产继承人,有遗产的可变更遗产管理人为当事人继续审理。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依法承继,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诉讼中止程序

法定中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这是法定的诉讼中止情形之一。

中止的法律效果

  • 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 审限计算暂停

  • 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 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止裁定的作出

法院在得知当事人死亡后:

  1. 核实情况:要求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2. 作出裁定:依法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3. 送达当事人:将裁定书送达其他当事人

  4. 通知继承人:尽可能通知已知继承人

中止期间的活动

虽然诉讼中止,但以下事项仍可进行处理:

  • 证据保全措施可以继续执行

  • 财产保全措施不受影响

  • 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必要措施

  • 继承人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继承人参加诉讼

继承人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

  • 配偶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

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应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

  •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参加诉讼

  •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 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继承人表明参加意愿

继承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参加方式

  • 提交书面申请

  •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 提供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 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期限要求

  • 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期限

  • 法院通常会指定合理期限

  • 一般为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

  • 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多个继承人的处理

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

  1. 共同参加诉讼所有继承人均表示参加的,作为共同诉讼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重大事项需全体继承人同意

  2. 部分继承人参加部分继承人参加的,代表全体继承人利益裁判结果对全体继承人发生效力内部权益分配另行解决

  3. 继承人意见不一致法院应尽力协调无法协调的,可按多数意见处理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需特别慎重

不同情形的处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去世

有继承人且愿意参加

  • 变更上诉人为继承人

  • 继承原上诉人的诉讼地位

  •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 继承人享有原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 裁定终结诉讼

  • 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案件视为未进入二审程序

  • 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去世

有遗产且有继承人

  • 变更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为当事人

  • 以遗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 判决生效后从遗产中执行

无遗产或遗产不足

  • 仍需确定当事人进行诉讼

  • 确认债务是否存在及数额

  • 判决可能无法实际执行

  • 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继承人放弃继承

  • 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参加诉讼

  • 以遗产为限承担责任

  • 继承人个人财产不承担责任

  • 无遗产的可裁定终结诉讼

第三人去世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参照当事人去世的处理方式

  • 继承人可以承继诉讼地位

  • 继续主张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一般不影响案件审理

  • 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变更

  • 如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继承人可参加

特殊情况的处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虽然本话题主要讨论自然人死亡,但实践中也可能遇到法人终止的情况:

法人合并、分立

  • 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承继诉讼

  • 由分立后的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 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材料

法人注销

  • 原则上法人资格消灭

  • 但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变更

  • 如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可追加股东

涉外因素

当去世的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时:

  • 需办理死亡证明的公证认证

  • 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需公证认证

  • 可能需要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

  • 注意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适用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去世的:

  • 刑事部分继续审理

  • 民事部分按民事诉讼规则处理

  • 继承人可以参加附带民事诉讼

  • 赔偿款项作为遗产处理

实务操作要点

法院的处理流程

  1. 获知死亡信息当事人主动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法院依职权发现

  2. 审查相关材料死亡证明的真实性继承人身份的合法性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

  3. 作出相应裁定符合条件的裁定中止查明无继承人的裁定终结继承人确定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4. 通知相关方向其他当事人送达裁定尽可能通知继承人公告通知未知继承人

律师的应对策略

  1. 及时报告得知当事人去世应立即告知法院协助家属准备相关材料评估对案件的影响

  2. 权利保护帮助继承人了解诉讼权利分析继续诉讼的利弊制定后续诉讼策略

  3. 程序推进督促尽快确定继承人避免案件长期停滞必要时申请恢复审理

继承人的注意事项

  1. 及时了解案情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意见评估诉讼风险和收益

  2. 谨慎决策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可以寻求专业帮助

  3. 依法维权在法定期限内表明态度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配合法院推进程序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因病去世。其独子向法院申请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法院裁定变更当事人为其子后恢复审理,最终作出二审判决。

案例二:某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在二审期间去世。经查被告留有房产等遗产,法院变更其遗产管理人为当事人继续审理,判决从遗产中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某离婚纠纷上诉案件中,女方在二审期间去世。因离婚诉讼具有人身专属性,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

结语

二审中当事人去世是诉讼中的特殊情形,需要依法妥善处理。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既能够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及其家属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俞强律师|上海商事诉讼律师|专注二审、再审争议解决

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

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再审和抗诉案件。

俞强律师代表案例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泰州市某达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恩某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鑫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某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某轩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出现当事人去世等突发情况时,需要专业律师协助处理复杂的程序问题。俞强律师在处理各类商事诉讼案件方面经验丰富,能够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妥善应对诉讼中的各种特殊情况,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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