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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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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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免责:遇突发情况无法履约,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抗辩指南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股权纠纷 |65人看过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1. 案件介绍作为被告的你,是否因为疫情、自然灾害、政策调整、重大公共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却被对方起诉违约索赔?明明是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履约困难,你依法主张免责或变更合同,却被法院认定违约,承担巨额赔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或商事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疫情封控、自然灾害、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被告无法按约履行或履行成本显失公平。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情势变更调整,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为由起诉违约。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二是该事由与无法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被告是否尽到通知义务及减损义务;四是免责范围如何认定。2. 裁判结果与理由裁判结果:某法院认定疫情或政策调整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被告在相应范围内免责或变更合同条款,判决驳回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可以重新协商。本案中,疫情或政策调整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且与被告无法履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减损措施,符合法定免责条件。3. 法律分析俞强律师提示:上海律师在处理大量商事合同纠纷中发现,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被告在特殊情况下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法定路径,但举证难度较大,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专注商事争议解决与被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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