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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被告必读:基准日认定新规及抗辩策略指引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11月30日|分类:金融证券 |211人看过

一、案件背景:A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

2023年初,A上市公司面临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危机。作为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制造业企业,A公司因一项未及时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而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随之而来的是数百名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投资者B先生声称,他在A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了10万股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被媒体揭露后,A公司股价连续下跌,B先生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以每股9元的价格卖出了全部股票,据此提出了60万元的投资差额损失索赔。

面对巨额索赔,A公司管理层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公司董事长乙某在翻阅起诉材料时发现,原告投资者提出的索赔数额明显过高,但公司内部法务团队对于如何有效抗辩却束手无策。特别是在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关键环节——基准日的认定上,原告律师选择性地适用对自身最有利的计算方法,将基准日定在揭露日后的第10个交易日,从而扩大了损失计算范围。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审理本案的法院最终部分采纳了A公司的抗辩意见,对基准日进行了重新认定。法院认为,根据202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基准日的认定应当遵循更为科学合理的标准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A公司股票在揭露日后虽然交易活跃,但直到第15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才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同时,法院也考虑了该股票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没有机械地适用时间限制标准。最终,法院将基准日确定为揭露日后的第15个交易日,而非原告主张的第10个交易日。

这一认定使得投资者损失计算的基础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状况,显著降低了A公司的赔偿金额。B先生的赔偿金额从最初索赔的60万元被降至28万元,减少幅度超过50%。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包括:

  1. 基准日认定应以成交量标准优先: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2. 时间标准作为补充:如果10个交易日内换手率达到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准;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准;
  3. 考虑个股流动性差异: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股票,不应机械适用时间标准,而应结合市场实际交易情况。

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新司法解释对基准日计算规则的优化,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法律分析:基准日认定规则的重大变革

1. 《旧规定》下基准日认定存在的问题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法院主要依据2003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确定基准日。《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四种确定基准日的情形,主要以换手率达到100% 为核心标准。

然而,在实践中,《旧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对于交易不活跃、流动性差的股票,换手率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达到100%。根据《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以开庭审理前为时间点判断:如果开庭时换手率仍未达到100%,则以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这导致基准日与市场实际消化信息的时间脱节,甚至可能因诉讼程序长短不同而造成同类案件基准日认定不一的不公平现象。

2. 《新司法解释》的优化与进步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基准日的认定规则进行了"革命性"的调整。新规则最大的变化是设定了10个交易日的下限和30个交易日的上限

  • 成交量标准为基础: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 时间限制为补充:如在10个交易日内换手率达到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 取消开庭审理日的关联:不再以开庭审理日作为判断基准日的分界点,使基准日的认定更加客观和统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这一改革有效解决了旧规则下因换手率低导致基准日过长的问题,使损失计算更加公平合理。对于被告公司而言,新规则增加了基准日认定的可预测性,为案件赔偿金额的预估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基准日的法律意义及对损失计算的影响

基准日是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而规定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截止日。其核心法律意义在于:

  • 界定损失范围:将投资者损失计算限定在虚假陈述影响消除前的合理期间内;
  • 反映真实价值:通过市场充分消化虚假陈述信息,使股价回归其真实价值;
  • 平衡双方利益:既不过短以至于虚假陈述影响未被充分消化,也不过长使被告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损失。

在损失计算方面,基准日直接关系到基准价的确定,而基准价是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关键因素。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基准价是"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这一价格将成为计算投资者损失的基础:

  • 对于在基准日前已卖出的股票:损失=(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卖出数量
  • 对于基准日前未卖出的股票:损失=(买入平均价-基准价)×持有数量

因此,基准日的认定差异可能直接导致赔偿金额的巨大变化。

四、被告抗辩策略与实务建议

1. 如何质疑原告的基准日认定?

作为被告方,可以从多个角度对原告提出的基准日认定进行抗辩:

(1)审查揭露日的准确性

基准日的计算完全依赖于揭露日或更正日的确定。如果揭露日本身存在争议,那么基准日的认定也就失去了基础。被告可以论证:

  • 媒体报道是否具有全国性影响;
  • 信息揭露是否充分,能否向市场发出有效警示信号;
  • 是否存在多个可能的揭露日,应选择最先产生市场影响的日子作为计算基准日的起点。

(2)论证成交量标准的优先适用性

在基准日认定中,成交量标准优先于时间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被告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尤其是在流动性较低的股票案件中:

  • 提供交易数据证明累计换手率是否真正达到100%;
  • 对于流动性差的股票,主张适用30个交易日的上限规定;
  • 通过专业分析说明市场实际消化信息所需的时间。

(3)关注基准价计算的合理性

即使基准日认定正确,基准价的计算也可能存在错误。被告应仔细审查:

  • 收盘价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 是否考虑了除权除息因素,需进行复权计算;
  • 计算平均值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2. 如何利用因果关系抗辩降低赔偿责任?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全部是由证券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可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这一规定相比旧司法解释有重要变化,将"系统风险"扩展为"证券市场的风险",为被告提供了更广泛的抗辩空间。

(1)证券市场风险抗辩

通过对比大盘指数和行业指数走势,证明股价下跌主要受市场整体因素影响。如果在此期间相关指数下跌幅度较大,可以主张投资者损失主要源于市场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抗辩

证明股价下跌受企业特定因素影响,如行业政策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等非虚假陈述因素。提供证据表明这些因素与虚假陈述无关,但对股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3)过度反应抗辩

论证市场对虚假陈述信息的反应过度,导致股价偏离其真实价值,产生不合理跌幅。通过事件分析法等专业工具,剥离系统性风险对股价的影响,合理确定虚假陈述实际造成的损失范围。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实际案例中,专业量化分析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通过聘请专业机构对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进行量化分析,提供法院可采信的专业报告,最高扣除比例可达70%以上。

3. 特殊情形下的基准日认定抗辩

(1)停牌或退市公司的基准日认定

对于停牌或退市的公司,基准日的认定具有特殊性。某法院在审理一起退市公司案件时确立: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强制退市,停牌后不复牌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这种做法避免了因交易中止导致投资者损失计算悬空的问题。

(2)收市后发布信息的基准日计算

如果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信息是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实际上影响的是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此时基准日的确定不宜包含当日,而应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计算。在"墨龙石油案"、"路桥股份案"以及"怀集登云案"中,法院均持这一观点。

五、风险防范与案件应对建议

1. 日常合规管理建议

对于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而言,加强日常合规管理是防范证券虚假陈述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所有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别是财务数据、重大合同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信息,需要经过多重审核程序。

定期组织高管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参加证券法律法规培训,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和司法裁判规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培训应特别关注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如基准日认定等专业问题的最新司法动态。

2. 行政调查阶段的应对策略

一旦收到监管部门的调查通知,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协助公司厘清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性质、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对策略。例如,如果公司选择主动更正虚假陈述,更正日的认定可能会影响后续民事赔偿中的基准日确定。

在某科技公司案中,公司仅部分更正了虚假陈述信息,未披露关键财务数据。法院认为这种更正不完整,需待后续补充公告后重新确定更正日。这一案例说明,更正行为必须全面、彻底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3.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要点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从多个角度提出抗辩:

(1)因果关系抗辩

论证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投资者买入股票时虚假陈述已经揭露或更正,或者其损失主要来源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则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2)损失计算方法抗辩

质疑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基准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被告应当仔细核查原告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引用是否准确。

(3)共同责任或责任分摊抗辩

提出投资者的损失部分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如自身投资决策失误、市场过度反应等,要求相应扣除或分摊责任。

结语

面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被告并非只能被动接受高额赔偿。通过专业的抗辩策略和精准的损失计算分析,完全可以显著降低赔偿责任。《新司法解释》对基准日认定规则的优化,为被告提供了更公平、更合理的法律环境。然而,要充分利用这些规则,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经常采用"事件分析法"等专业工具,剥离系统性风险对股价的影响,从而合理确定虚假陈述实际造成的损失范围。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也能更为精确地计算损失,避免被告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背景与执业领域

俞强律师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俞强律师始终致力于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涵盖证券合规咨询、行政处罚听证与复议、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等关键环节。

核心执业能力

  1.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代理 精细化应诉策略:擅长从"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因果关系抗辩""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切入,结合股价波动分析、行业指数对比、系统性风险剥离等专业方法,制定差异化应诉方案。 多类型证券覆盖:熟悉A股、新三板、公司债券等不同证券品种的虚假陈述案件特点,代理案件类型包括诱多型/诱空型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
  2. 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应对 全流程代理:从行政调查阶段的法律咨询、听证程序抗辩,到行政复议及诉讼,提供全链条服务。处理过多起涉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案件,协助客户规避或减轻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等)。

服务理念

俞强律师坚持"专业纵深、客户至上"原则,以"精准把握监管动态"与"创新诉讼策略"为核心优势,注重通过可视化证据(如股价走势对比图、市场风险量化分析)增强法庭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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