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金融证券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货物买卖合同:俞强律师分享微信聊天记录与邮件能否变更合同关键条款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534人看过


一条微信消息让A公司多付了10万元,数字时代的合同变更暗藏玄机。

2023年初,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500吨钢材,单价每吨6000元,指定签收人为王某。合同履行期间,钢材市场价格突然上涨15%。

A公司采购经理张某通过微信向B公司销售总监李某发送消息:“因项目调整,请将后续200吨钢材交付至C公司仓库,新签收人为赵某,价格按最新市场价调整。”李某回复:“好的,按此安排。”三个月后,A公司以“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差价部分10万元。

B公司无奈诉至法院,提交的关键证据正是那段微信聊天记录



01 案件聚焦:一条微信引发的百万纠纷

在数字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微信、邮件等便捷方式沟通业务。A公司与B公司这场涉及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揭示了电子证据在合同变更中的法律效力问题。

A公司主张,依据《钢材买卖合同》第8条,“任何合同变更需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张某的微信消息只是“单方提议”,李某的“好的”回复更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B公司则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续200吨钢材交付至C公司仓库的物流单据,以及C公司签收人赵某的确认函。证据链显示,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微信约定的变更内容。

庭审中,一个关键细节浮出水面:张某的微信账号已实名认证为A公司采购经理,且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正是该微信号。李某的微信则关联B公司官网和公章邮箱。



02 裁判结果:微信消息的法律效力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B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差价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基于三重法律逻辑:

合同变更的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符合该法律定义。

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某作为A公司采购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要求,李某代表B公司作出明确同意答复,双方就合同变更达成合意

实际履行行为佐证

B公司按微信约定将货物交付至C公司仓库后,A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正常签收,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合同变更。



03 电子证据的效力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虽然微信、邮件等电子通讯记录可作为合同变更依据,但企业需警惕三大法律风险:

内容碎片化风险

分段讨论的微信聊天往往难以还原完整合意。某案件中,A公司通过微信约定涨价10%,但因聊天记录未明确指向具体合同,法院最终认定涨价条款无效

身份真实性风险

当对方否认微信账号归属时,电子证据效力可能被推翻。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指定联络方式,如“本合同履行中,仅以下账号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官方企业微信XXX,乙方公章邮箱XXX”。

证据篡改风险

微信截图、录屏易伪造,未经公证难获采信。2023年某欠款纠纷中,C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因未公证且对方质疑真实性,关键证据被排除



04 邮件变更合同的成败关键

电子邮件作为传统电子证据,其法律效力认定同样遵循“内容完整性+可随时调取”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其特殊规则:

成功案例

乔某与王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加工价款32.4万元。项目完工验收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款项。法院认定邮件合同有效,判决支付剩余款项17.9万元。

失败案例

某电影合作项目中,双方通过邮件协商《补充协议》内容,B公司回复“可以随时签字了”。但法院认为,邮件往来仍属磋商阶段,最终需以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为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邮件能否构成合同变更,核心在于双方是否明确表达受约束的意思表示。一句“以此为准”或“按此执行”可能成为决定性因素。



05 企业合规操作指南

为避免电子证据引发的合同纠纷,企业应当建立以下风控机制:

合同条款预先设计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书面形式包括微信、邮件等数据电文,双方指定以下通讯方式用于合同履行:甲方企业微信XXX,乙方邮箱XXX。”

电子证据管理规范

重要沟通需通过指定账号进行;定期导出聊天记录备份;关键证据使用区块链存证或公证。

交易习惯一致性

若历史交易均采用签署合同书形式变更条款,单次微信协商可能不被认可。如某电影分成条款变更案中,法院特别强调“交易习惯”的重要性。

履行过程留痕

付款后发送确认邮件:“微信已确认收款账号,请查收附件银行回单”;交付时签署电子验收单并同步至双方邮箱。



06 俞强律师的专业解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在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拥有十三年执业经验,对此类纠纷有深入洞察:

“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需综合三大要素:内容完整性、载体真实性、意思表示明确性。我们代理的某钢材买卖纠纷案中,通过提取微信原始记录、比对双方履行行为、验证账号实名信息,成功证明合同变更效力。”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2023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企业需同步升级证据管理制度。当涉及货物买卖合同时,标的物规格、价款、交付方式等核心条款变更,建议采用“微信确认+邮件固化”的双重确认模式。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作为深耕货物买卖合同领域的资深律师,俞强律师凭借对电子证据的前沿研究,已帮助众多企业构建数字化交易风控体系。在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新型证据认定领域,其团队形成了系统的实务解决方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