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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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俞强律师对技术优势滥用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裁判要旨解析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8日|分类:海关商检 |275人看过

案件介绍

2023年,某科技公司因涉嫌操纵期货市场被立案调查。该公司核心团队由数名计算机工程师与金融从业者组成,自主研发了一套高频程序化交易系统。据调查,该公司通过虚构账户组、隐瞒实际控制关系等手段,将交易系统非法接入某期货交易所,利用技术漏洞绕过风险控制验证,以每秒数百笔的报单速度抢占交易先机。在短短3个月内,该公司通过高频撤单、虚假申报等操作,影响股指期货交易价量,非法获利逾3亿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注意到,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技术优势的滥用是否属于刑法第182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市场”。控方指出,该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形成对其他交易者的碾压性优势,破坏了市场公平性;而辩方则主张,技术手段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应被认定为非法操纵。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科技公司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3.5亿元,追缴违法所得3.8亿元;公司负责人张某、技术总监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并处罚金。裁判理由如下:

  1. 技术优势的非法性:被告通过非法接入交易系统、规避监管验证等方式获取不正当交易速度优势,本质上属于“滥用优势地位”的操纵行为。

  2. 市场公平性的破坏:高频撤单、虚假申报等操作制造虚假供求关系,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获得最优交易机会,严重扰乱市场定价机制。

  3.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违法所得金额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且涉及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复合手段。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刑法对新型操纵手段的规制趋势。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深耕证券期货犯罪领域13年,指出以下关键法律要点:

一、技术优势的刑法评价边界

传统操纵手段依赖资金、信息等资源优势,而技术优势的滥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典型犯罪形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司法解释,技术手段若用于形成“非正当控制”,即可被纳入操纵市场罪的规制范围。例如,本案中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排除其他交易者的公平竞争机会,与连续交易、洗售操纵等传统行为的危害性本质相同。

二、操纵行为的递进式认定结构

  1. 行为类型匹配:需对照刑法第182条及司法解释列举的操纵方法,判断是否属于“蛊惑交易”“幌骗交易”等类型。本案中高频撤单符合“虚假申报操纵”特征。

  2. 实质违法性分析:即便形式符合构成要件,仍需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正当化事由。例如,合规的程序化交易与操纵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误导市场为目的。

  3. 处罚条件审查:需结合立案追诉标准,如交易额、违法所得、持股比例等量化指标。本案违法所得超3亿元,直接触发“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三、刑事合规与技术创新平衡

俞强律师强调,技术创新的法律风险防控需关注两点:

  • 合规性设计:程序化交易系统应避免规避监管验证、隐瞒账户控制关系等操作;

  • 目的正当性:高频交易若以成交为目的,属于市场中性行为,但若以制造虚假价量为目标,则构成犯罪。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复杂,涉及技术、法律、金融等多领域交叉问题,建议市场主体在创新业务模式前进行刑事合规审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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