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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920人看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注册商标标志的选择可以说对商标起着极大的作用,好的商标标志更能够体现其注册商标的特点。但是在注册商标中也有不能选择作为注册商标标志的情况。

标标通就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的总结分析如下: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据标标通统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标标通提醒各位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确定注册商标标志的时候一定不能与上诉的标志相同,否则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将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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