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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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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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者:雷洋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6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1993年登记结婚,1994101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冷淡。因被告一直以来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改善,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从2014年开始在外租房居住,原告与被告互不来往,无任何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条“……(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建议和意见】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认定能够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在起诉离婚时原告要收集相关方面的证据,如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双方的聊天记录、录音等;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雷洋律师,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现为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专注于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河池
  • 执业单位: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2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行政、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