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船舶类案件办案小结
(撰稿人:张磊律师 2017年10月19日星期四)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本人办理了多起涉及查封扣押船舶的案件,现将办案心得分享诸位,如有不足请各位不吝赐教。
一、船舶挂靠经营的概念
1、一般来说,船舶挂靠经营关系包括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两方主体,挂靠人是不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实际所有人,被挂靠人是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企业。挂靠人为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将其实际所有的船舶登记在被挂靠人的名下,被挂靠人不实际从事船舶的运输经营活动,仅收取管理费,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船舶运营活动。
2、关于船舶挂靠经营行为的性质,本人认为船舶挂靠经营系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被挂靠人将其资质借贷给没有该资质的挂靠人使用的行为。由此看来,船舶挂靠经营具有“名义借贷”的性质。
二、船舶挂靠经营的存在原因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申请人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经营范围、船舶、船员、配套制度等多方面内容,这些条件并非一般船舶所有人可以达到。因此,对船舶实际所有人来说,将自有船舶挂靠在有资质的企业名下,可以借用企业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加之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信誉和声望,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可以获得更多的便利和优惠条件;另外,挂靠经营也使挂靠人深入了解航运动态,合理选择经营业务,避免陷入盲目竞争。
2、对被挂靠人来说,允许被挂靠人以其名义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不但可以收取管理费,而且若挂靠人经营状况良好可以为企业增加正面影响,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扩大市场占有率。被挂靠单位的经营其实既是利用虚拟资源的一种途径,又是整合资源的一种途径,这种途径能够降低经营成本(固定成本)。
三、保全船舶类案件办案时的难点
1、由于无论是船舶在海事局的备案信息还是船舶所有权证书上都显示的船舶所有权人是船舶挂靠的航运公司。至于船舶的实际权属只有凭借船舶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等才能知晓。而作为第三方想查清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信息是困难重重。现实中往往航运公司出于保护客户资源的角度考虑,对律师及法院查询船舶信息不予配合甚至横加阻拦,这就给船舶保全造成了很大困难。办案过程中,我多次遇到船舶挂靠公司对船舶查封提出异议情况,极大的阻碍了案件进程。
2、一些法院在立船舶保全的案件时的做法也无形中设立了障碍。由于船舶的挂靠协议作为第三方是很难取得,往往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来调取获得,而现实中有些法院在立保全案件时要求申请保全的第三方提供船舶属于涉案个人的相关证据否则不予保全立案,再加上航运公司的不配合做法,申请保全船舶相当困难。
四、保全船舶类案件办案时的可以采取的策略
1、在取证困难时,可以先立案而暂时不立保全案件,同时申请法院调取船舶实际所有权信息。如遇航运公司不配合可建议法院工作人员对航运公司做调查笔录告知其提供不实信息的相关法律后果,此项做法可震慑一些肆无忌惮的阻挠法院获取真实信息的行为,同时也能起到普法效果。
2、尽量收集除挂靠协议以外的涉及船舶实际运营的证据,诸如:水路船舶运输合同、船舶加油信息、船舶抵押贷款信息、录音录像等。以上证据是为了下一步有可能提起的执行异议做准备。
各位同仁,暂时想到这些,有什么经验还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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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