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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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情简介:被告孙某因与原告林某素有矛盾,2016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在开发区奥德燃气公司一楼办公室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多处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微山县人民医院救治,期间共住院22天。

  2. 我是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中被告声称原告有过错,欲按责任比例来承担责任,因为在庭审前我调取了关于此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议书记载的事实来佐证原告仅是受害方,无过错不应担责,最终法庭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全额承担原告相应损失。

     


张磊律师2009年即进入某地法院工作,辞职后进入律师行业,现为律所创始合伙人。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建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