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必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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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发布者:胡必磊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632人看过


买房之后就需要进行房屋装修,一般情况下选择装修公司来装修房屋的情况居多,那就需要当事人和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那么,如果出现纠纷了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如何的?

一、有约定的情形:

协议管辖蕴含着法律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案件当事人自由处分意愿的尊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一旦作出确定的选择,其所确定的法院即具有独享的管辖权,合同当事人不得向协议确定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内容约定在合同中,也可以单独就此内容签订新的合同。无论选择哪种形式,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在效力上均具有独立性,即便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并对该选择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

二、无约定的情形:

在双方没有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法院,一直是各个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争议的地方,笔者曾经办理的几起案件均因为法院立案庭认为没有对合同出现纠纷后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也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的约定为由,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纠纷以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其实上述法院的做法无非就是否认了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性质,那么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件到底是否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关于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何谓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纠纷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只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所联系。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关键要看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四、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于专属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最高院判例

来源: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71acfc2-9aac-4432-832e-a79301201097&KeyWord=%EF%BC%882017%EF%BC%89%E6%9C%80%E9%AB%98%E6%B3%95%E6%B0%91%E5%86%8D13%E5%8F%B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再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庭瑜,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

委托代理人:吕长社,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超,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庭瑜因起诉曾华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2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庭瑜申请再审称: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使本案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原则,合同履行地仍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该院亦应予受理。综上,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2016年2月19日,张庭瑜起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曾华强在江西省范围内向其发包多家鲜芋仙店铺的装修工程,其中位于青山湖区××号天虹商场一楼的鲜芋仙店装修工程于2014年12月31日开工,2015年1月29日竣工。工程款244024元,竣工后经张庭瑜多次催要,曾华强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曾华强支付工程款244024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张庭瑜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且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又××福建省厦门市,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张庭瑜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经再审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对张庭瑜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79号民事裁定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1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王 朔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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