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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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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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案例 之侵权2

发布者:贾明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侵权 |408人看过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案例


之名誉权纠纷


【案情简介】

在公共网络社区B中,网友a与网友b匿名发布帖子攻击A公司,帖子内容包含诋毁A公司商誉,捏造了大量虚假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A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损害。A公司与之沟通无效,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途径,聘请律师正式致函,但只有网友b在收到律师函后主动删除自己的不当发言,网友a与公共网络社区B拒不删除对A公司造成名誉侵权的言论。A公司最终将两者诉上法庭,要求两者删帖,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恢复A公司名誉,以及赔偿A公司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风险揭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由于现代信息社会网络之发达,会经常遇到在网上被侵犯名誉权事宜。

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对于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企业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被侵权人利润的减少,比如导致客户退货、退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来确定,或者对方因为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比如侵权方因为侵权而增加的收入或利润。 一般来讲,法院判决的时候大多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那么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公布案情,费用由被执行人即侵权人来负担,还可以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甚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当企业发生被侵犯名誉权时,会寻求律师的帮助向侵权者郑重致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而网络中往往侵权者涉及到两方,一方是言论发布者也就是本案例中的网友a、b,还有一方就是网络平台,即本案中的公共平台B,他们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对企业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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