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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不出劳动合同,仲裁判赔双倍工资13万5,到法院却赢了

2020年12月08日 | 发布者:唐程义 | 点击:2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张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职长某某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深圳,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他入


张某某2018年9月12日入职长某某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为深圳,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他入职后共迟到36次。

 

2019年2月28日,张某某领取了13500元经济补偿金,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9年4月23日,张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

 

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已向张某某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张某某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

 

张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决,于2019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张某某确认收到劳动合同电子版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张某某工资每月为27000元,一年发放13个月工资,其月平均工资为29250元(27000元×13个月÷12个月)。双方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向张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仲裁中,张某某陈述称:“被申请人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申请人入职,......申请人已签订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将劳动合同交回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并未盖章返还给申请人。”

 

法院认为,因张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虽然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但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故公司无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

 

员工上诉:我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名后交给公司,但公司置之不理,可见公司拒绝签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135830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公司至今未提供与我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我在一审时,承认收到公司的电子文档,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名后交给公司,公司也确认收到了我的劳动合同,但我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置之不理,在仲裁及一审开庭时均没有提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作为证据出示。

 

从公司的行为可以判断,公司拒绝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我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

 

二审判决:张某某确认公司发了劳动合同电子版,公司也确认收到了张某某打印的合同,足以证明公司履行了签订书面合同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公司辩称因管理问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张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为由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上述张某某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并不影响本院对公司是否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认定。因此,本院对张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

 

高院裁定: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张某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张某某确认收到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公司,公司亦确认此事实。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张某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二审对张某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粤民申834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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