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同事菊某发生激烈口角
厮打互殴甚至咬断对方手指
萍某因此被行政拘留并罚款
而后公司将萍某菊某二人解雇
那么问题来了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琐事争吵斗殴,将同事手指咬断
萍某是某旅行车公司食堂餐厅的一名清洁工。2019年7月22日下午,萍某与同事菊某因琐事在公司食堂内发生争吵,两人扭打过程中,萍某咬断菊某右手无名指末端部位。随后,萍某由警察带去派出所,菊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手环指末节部分缺损”。
行政拘留后,公司将二人解雇
次日,公安部门向萍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萍某处以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9年8月9日,某旅行车公司发布关于萍某、菊某的处罚通报,通报中表示,二人因个人恩怨,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并打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给公司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行为恶劣;另萍某被行政拘留期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达旷工三天,违反了公司考勤规定。公司决定对二人予以开除处理。
萍某认为
公司未调查清楚客观事实
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遂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656元
萍某主张:
我被菊某无故按在桌下殴打,无法挣脱,情急之下才咬她手指,是她过错在先,我是正当防卫。我知道打架斗殴会被开除,但不知道被人打了也会被开除。我被行政拘留无法上班,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并非我所愿,不是主动旷工。
公司抗辩:
萍某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私与他人打架斗殴,并致人断指伤残,受到行政拘留并罚款的严厉处罚,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同时还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公司依法将解除与萍某的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征询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同意,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萍某的伤害行为,萍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抗辩其系正当防卫,但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不足以推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同事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严禁打架斗殴是劳动纪律的应有之义,萍某也表示其知道打架斗殴会被开除,然而她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同事打架斗殴致同事受伤,其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为严重,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萍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旅行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萍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萍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萍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业已生效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湖里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旅行车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不规范,未能提供完整的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相关资料,遂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及送达程序。
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后及时函复,表示已协同工会委员会,就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和完善,并将充分尊重工会委员会的审核、修改意见,在工会委员会同意通过后,及时向公司全体劳动者公示告知规章制度内容。
与同事要和睦相处
万不可恶言相向
更不可大打出手
不仅伤人伤己
还可能被拘留罚款
乃至为此丢了工作
真真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