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7月15日,XX地产经纪公司(简称“中介公司”)与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电商公司”)签订了《XX渠道分销推荐函》,约定中介公司作为电商公司的合作分销商,代为销售XX房地产项目。服务费用为房屋总价3%+5000元现金奖/套。结算条件为自转介期内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2018年8月24日,中介公司员工蔡某向客户李某、向某介绍XX项目房屋的情况,并在报备群中就客户看房进行报备。次日,李某、向某自行前往XX项目看房。随后,蔡某到达现场与客户洽谈购房事宜。在蔡某的推销下,客户李某、向某确定认购xx项目的xx栋102房,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5万元。然而,电商公司却根据相关联动规则的规定:经纪人与客户同时到楼盘销售现场才能确认转介有效,以中介公司没有陪同客户去看房,是客户自行前往售楼处为由,认定李某、向某不是中介公司的有效客户,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销售服务费。
中介公司无奈之下,遂委托我律所房产团队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经过查阅案件资料并结合事实情况,我们确定最终的诉讼方案,即要求电商公司支付渠道销售服务费71623.79元及利息。
仲裁委裁决
仲裁庭认为,一方面,2018年8月24日,蔡某推荐李某、向某到XX项目房屋,同日,蔡某在报备总群中就客户看房进行报备,电商公司予以确认,其员工李某亦要求蔡某跟好客户。李某、向某确定购房,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5万元定金。另一方面,电商公司与开发商的联动规则规定,经纪人与客户同时到楼盘销售现场才能确认转介有效,但此规定不能作有效客户的判断依据。最终认定李某、向某是中介公司的转介有效客户,并裁决电商公司向中介公司支付渠道销售服务费71076.35元及利息。
律师解析
本案中,《XX渠道分销推荐函》是中介公司与电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其项下的义务。中介公司员工蔡某向李某、向某推荐介绍XX项目房屋,并已于当日在微信群里向电商公司报备,且次日李某、向某也前往现场看房,最后在蔡某洽谈下确定购买涉案物业,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中介公司已经完成完成了居间义务,电商公司也应按约定履行中介公司支付渠道销售服务费的义务。
律师建议
第一,建议中介公司尽量按照电商公司发布的联动规则中明确的流程,向客户推荐销售项目房屋,避免双方就客户是否有效产生争议,进而影响中介公司收取渠道服务费。
第二,建议中介公司就推介房屋的全过程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向客户介绍项目房屋、向电商平台报备、带客户实地看房、签订登记确认表、客户签订《认购书》等相关证据。尤其注意保留电商已确认为中介公司有效客户的证据,通常为电商指定确认人在《现场登记确认表》中签名确认,当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也是可以的。
第三,如中介公司与电商平台就客户是否有效产生纠纷的,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搜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维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