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月14日晚9时许,刘某酒后驾驶汽车前往乐安县迎宾北大道一居民小区送朋友回家,在该小区拐弯路段行驶时,不慎剐蹭到一辆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宝马轿车,造成宝马轿车受损。警方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驾嫌疑,经抽取刘某的静脉血液检测,鉴定结果显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29mg/100ml。
【分歧】
对刘某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区道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非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不属于法定道路范畴,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居民小区内酒后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视小区是否为封闭小区来界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法律规定的道路应理解为公共场所、公共道路及车辆可以自由出入的其他地方。
居民小区包括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小区一般有人管理,车辆进出有限制,规定小区外社会车辆不能随便进出,该类小区内的道路一般不认定为公共道路。而开放式小区,所有车辆进出随意,社会车辆进出自由,该类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为公共道路。
综上,本案中刘某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