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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即便撤回,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

2020年01月07日 | 发布者:唐程义 | 点击:6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时律师必须在场,律师应当知晓《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随便就可以签署的,一旦反悔就可能出现一定的反噬风险,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中也已有体现,只是应当重点理解,提前做好充分提醒告知工作。&nb

“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签署时律师必须在场,律师应当知晓《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随便就可以签署的,一旦反悔就可能出现一定的反噬风险,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中也已有体现,只是应当重点理解,提前做好充分提醒告知工作。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几个问题

 

内容参考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胡云腾主编,沈亮、管应时副主编,最高法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讨价还价的诉辩交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具体幅度,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把握。而国外的诉辩交易,只要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一般即可定罪判罚,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检察官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

 

正是因为不是“交易”,才要求嫌疑人、被告人首先得实事求是的去认罪认罚,而不是让你去投机取巧,将原本不具有犯罪事实的进行认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仍可判无罪

 

审判阶段,审判长仍应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判长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一、知悉性审查,审查核实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二、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第三、审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有无异议,“认罪”“认罚”是否其真实自愿意思。第四、基础事实(或者在案证据)审查。

 

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或者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即便撤回,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原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因为从形式上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的有关利害关系,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一旦签署,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声明、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效果不亚于此前做的供述笔录。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签署的情况,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顶包者。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反悔的,虽然该反悔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认罪认罚具结书”撤回后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也体现在如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的第七条告知内容中: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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